郑州市郑东新区房管局: 鑫苑世纪东城为鑫苑置业有限公司在东区开发的一个楼盘,该楼盘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3年10月1日。在接到该公司的收房通知后,我作为业主持本人证件及相关合同到约定的地点接房。房屋买卖合同显示,该项目为鑫苑世纪东城东苑1号楼,预售许可证编号为“【2011】郑房预售字(D0390)号”,由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2011年9月19公告许可。 根据有关文件要求,该商品房的交付应执行2009年9月25日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批准并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条例》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建设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依法向有关部门备案;(二)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经按照规划设计建成,并经验收合格;(三)前期物业管理已经落实;(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件。《条例》第三十三条显示: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房屋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材料。据此,我向开发商要求查看《竣工验收备案表》,但其现场工作人员表示无此文件,并提出,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为:依照国家和人民政府规定,该商品房经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五大责任主体验收合格。以此为由,仅向我出示了该项目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的有关意见,并为复印件。 鉴于此,我特向贵局反映,鑫苑置业有限公司格式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违背了《条例》的有关规定,存在违规交房嫌疑,请予以依法查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认定其强制交房属于无效行为。 在中央政府要求各级机关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精神指导下,我以一名群众的身份恳请贵局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严肃认真的对待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