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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乱收费,物价局不作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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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0-14 21:34: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时间

2014-5-29 08:56

这是为什么?

尊敬的郑州市物价局局长先生:

你好!我们是郑州市陇海西路康桥上城品小区的业主。几年来,我们一直到中原区物价局、郑州市物价局以及郑州市信访局去反映“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违反政府规定,在2007年11月份仍以市政府征收暖气入网费的名义,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城市配套费(暖气入网费)的问题,至今都得不到一合理的解决,无奈,只好向你汇报一下。

一、事由

1、开发商违规收取暖气配套费(暖气入网费)

依据二○○七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郑政文)〔2007〕170号)第三条:“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开征城市配套费”。第十五条:“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以及河南省发展经济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关于对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第六条:“建设项目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本批复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我们在2007年11月份购买预售房时,开发商以郑州市政府征收暖气入网费(送天然气入网费)的名义,在房价外向我们另行加收了“暖气配套费”(俗称:暖气初装费)120元/米2,开具的收据是“暖气集资款”。二期在其预售时也同样加收了“暖气集资款”,但在2009年交房时,开发商误导诱骗购房者与其签订《户内供热设备标准确认协议》(不签协议书者,不予交房),同时收回预售时开具的“暖气集资款”的收据,强行改换成“暖气设施改造费”的收据。

该项目一期总投资是15000万元。“总投资”是指该项工程中各项费用支出的总和(是该项工程的预算总成本)。如土地购置、施工、工资、营销以及向政府缴纳的各项税、费等(一期总的建设面积为84863.14米2;其中住宅面积为69091.69米2)。我们认为,开发商是利用市政府早已停止征收的原配套费项目中暖气入网费的名义,而且还违反“建设项目交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另行加收”的规定,误导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的交易,是违规收费,应当予以纠正,退还违规收取的钱款。

开发商以市政府征收“暖气入网费”的名义,在房价外另行加收的暖气配套费共计:1000余万元。

2、开发商欠缴巨额城市配套费而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开发商违反郑政文〔2007〕170号文件情况

郑政文〔2007〕170号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郑州市建设项目审批收费联合办公室办理城市配套费缴费手续”。“凡属经营性项目一律不予减免”;“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170元/米2)补缴城市配套费;在文件(郑政文〔2007〕170号)实施前(2007年10月1日)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征》的项目,按原标准(暖气入网费120元/米2;天然气入网费22元/米2,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等)补缴”。“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缴。逾期未缴的由市财政部门予以追缴。”“因特殊情况而申请减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征收机关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征收机关依据市人民政府通知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办理减免手续。”“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配套费,或不经办理缴费手续擅自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分管领导和经办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办法自二○○七年十月一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郑政文〔2007〕170号文,是2007年9月24日印发。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是在2007年9月27日正式提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是在2007年9月30日向联合收费办公室缴纳了20元/米2的城市配套费。没有暖气和天然气入网费的完费票据。开发商在2007年10月16日前也并未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应补缴149元/米2),就获取了一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目前为止,开发商仍没有补缴一期建设项目的城市配套费。

(2)开发商欠缴城市配套费数额

一期住宅建设面积为69091.69米2,开发商应补缴城市配套费1029万余元。应当由市财政部门予以追缴。

二、与相关政府部门交涉的典型事件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我们以书面形式向中原区物价局举报“开发商在2007年10月16日取得一期;2008年2月18日取得二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仍向购房者征收“暖气集资款(暖气入网费)”一事。中原区物价局经向上级物价部门请示,对开发商进行了核查。区物价局口头说:“我局只能对开发商的行为进行罚款,无权责令退还钱款,因开发商有律师”。我们一直到2013年元月到市物价局再次举报时才得知,中原区物价局早已经对开发商进行了罚款29.4万元的处理。而对其违规收取的款项至今都没有做任何处理。

国家发改委第14号令《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第十一条:“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及时制止和从重处罚的价格违法行为不予及时制止、从重处罚;因处罚失当,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物价部门为什么不按规定来处理呢?区物价局还劝我们说:“见好就收吧,给你们几个解决了就算了,别管别人的事。”这是何道理?

我们向区、市物价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物价局也不提供其处罚决定告知书,理由是:“商业秘密”。“要想看,也必须先签订协议后,才可以看。”这又是为什么?同谁签协议?

从2012年2月到11月份,区物价局曾多次劝我们“协商解决”。从给五、六名业主解决一半,到给二十名业主全部解决,历时十个月的时间,我们一直坚持,既然是违规收费,那就应给全体业主退款。因此,一直没有达成协议。

事件二:中原区物价局旧貌换新颜

该局在2011年10月份前,一直是办公经费紧张。复印机坏了,都没钱更新、维修。购买办公用品都有困难的单位。在2011年底到2012年2月份,该局对办公楼进行了全面装修,还更新了部分办公机、家俱。让人难以理解。

事件三:市财政局的回复,明确开发商应缴纳暖气、天然气入网费

2012年8月24日,郑州市物价局向市政府起草了《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界定的请示》郑价公〔2012〕8号文。(我们是在2013年元月17日才得以看到该文件的)郑州市财政局在2012年9月26日给市政府的关于意见回复中解释说:“暖气、天然气入网费是否征收,应以市规划局出具的《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的时间为节点,来做为是否征收的依据。即2007年10月1日前开具了《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的,按20元/米2缴纳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应缴纳暖气、天然气入网费;2007年10月1日后开具《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的按现行标准170元/米2缴纳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这个界定同郑政文〔2007〕170号文第十一条的规定不一致,文件是以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间为节点的)。市物价局的请示,财政局的解释回复都是界定“建设项目”,即界定开发商应在什么时间段,以何种名义或形式缴纳暖气、天然气入网费,以及城市配套费。即建设项目是具有双气的商品房,在十月一日前应是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和城市配套费等分别缴纳。十月一日后,市政府规范了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统一征收城市配套费而不再分别征收暖气、天然气入网费等。

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开发商在2007年10月1日前向市财政及相关企业管理部门缴纳了暖气、天然气入网费。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开发商在2007年10月16日以后,向市财政补缴了城市配套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开发商在房价外另行加收的1000余万元的去向。到哪里去了呢?

事件四:物价局出尔反尔,歪曲事实,混淆是非

郑州市物价局在2011年8月30日,给网友的回复就明确:“根据相关政策,网友反映的商品房项目若在文件实施前就领取《建设工程许可证》的,按原标准补缴,若在文件实施后,收取相关费用属于违规收费。”这是中原区物价局提供给我们的。

中原区物价局自2012年2月份以来,一直劝我们:“给你们几个解决了就算了,别管别人的事。”等等。但我们认为,既属违规收费,就应当纠正。要退款,也要全体业主都退。因协商无果,中原区物价局在2012年12月5日给我们的书面回复《关于落实康桥上城品收取暖气配套费问题的回复》说:“我局根据《郑州市财政局关于〈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城市配套有关政策界定的请示〉的意见回复》进行界定:经调查,康桥上城品小区一期于2007年9月29日开具了郑州市建设收费专用缴费通知书,并于2007年9月30日缴纳了相关费用(有票据为证),该小区一期业主应缴暖气配套费(入网费)”。

请注意,中原区物价局为什么把《郑州市建设项目收费缴费通知单》更改为“郑州市建设收费专用缴费通知书”。这是为什么?

事实是,郑州市物价局的请示和财政局的回复,都是界定 “建设项目”开发商的行为。而中原区物价局却混淆为界定购房者应该向市政府缴纳暖气配套费。省、市二级政府的文件也都是指“建设项目”应缴纳城市配套费或停止征收入网费的。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文件(该文件是中原区物价局提供给我们的)第六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中原区物价局对省、市二级政府的文件可以视而不见吗?可以不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吗?是故意或是精心设计的吗?

中原区物价局提供的,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或经市政府批准委托有关部门代征。”第八条:“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须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为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物价部门对上述文件都核查了吗?开发商有吗?应当公示!

必须说明:(一)开发商是在2007年10月16日取得一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二)开发商是在2007年11月份向我们在房价外另行加收的暖气配套费,是重复收取暖气配套费;(三)开发商在2007年10月1日之前,并没有向市财政及相关企业管理部门缴纳有暖气入网费和天然气入网费;(四)开发商在2007年10月16日以后也未按规定向市财政补缴城市配套费。

据了解,这几年康桥上城品小区内的业主,暖气集资款全额退还的有之;退一半的有之;只退四千元的也有之。这又是为什么?

2013年3月,在市物价局的督促下,中原区物价局拿出来一份没有日期的协议书(同中原环保热力公司签订的),和一张2010年3或5月份6号开具的“暖气施工费”的票据。所收钱款数额同协议书上的应收钱款数额相一致,是按55元/米2缴纳的。不是暖气入网费120元/米2的票据。而我们索要其出示的是2007年10月1日前向市财政或相关企业管理部门缴纳的暖气、天然气入网费收据。而区物价局解释说是:“开发商不配合”。真可笑!可见中原区物价局是设计了一个使人很容易误解的手段,公开包庇开发商的违规收费行为。用心何在?

我们到市物价局,向领导反映中原区物价局的回复是不做为。可这位领导说:“这是理解问题。你们有你们的理解,我们(物价局)就是这样理解的,认为你们(购房者)应该缴纳暖气配套费”。是开发商可以向我们重复收取暖气配套费吗?

国家发改委第十五号令《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二十条:“价格主管部门在举报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推诿拖延的,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报批评。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以及态度恶劣,产生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或者行为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12年底和2013年初,区、市二级物价局分别对我们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给予的回复和告知中,均未提到中原区物价局早已对开发商进行了罚款29.4万元的处理事实。我们不知道这是为什么?我们想知道这是为什么!我们不知道这里面有什么?我们想知道这里面有什么!

综上所述。开发商在2007年10月16日取得一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仍以市政府征收暖气入网费的名义,在房价外另行加收城市配套费(暖气入网费)是违规收费行为。物价部门应当予以纠正。我们所反映的问题并非空穴来风,更不是无理取闹。我们实在是不理解这是为什么?是被逼无奈之举,没办法,望你在百忙中关心一下我们百姓的民生问题,给一个合理的解决,帮我们要回血汗钱!

谢谢!

业主代表:陈 彦          电话:13*******62

业主代表:张成明           电话:13*******06

业主代表:张金付           电话:13*******89

业主代表:王子明           电话:13*******56

业主代表:                 电话:

                                  201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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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0-15 08:55:55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将调查了解后及时给予您回复。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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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0-24 16:20:28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通过“心通桥”反映的康桥小区收费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康桥上城品小区分两期开发,一期的暖气配套费问题我局已于2013年1月15日和5月12日给予回复。二期开发商向业主收取的暖气配套费问题已由中原区物价局进行查处,中原区物价局于2012年3月5日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原价检处〔2012〕2001号),详情请咨询中原区物价局。
      二、关于开发商是否向有关部门足额上缴相关配套费用,网友可向相关收费部门反映和核实。中原区物价局联系电话:69112358 67531359
      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注和理解!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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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10-29 19:25:13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物价局领导:
你好!开发商在2007年11月份仍以市政府征收暖气入网费(市政府在2007年10月1日就停止征收了)的名义,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暖气集资款”是合理收费吗?是代为政府的哪个部门或企业征收暖气集资款?郑政文〔2007〕170号文规范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是向“购房者”征收城市配套费吗?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又如何解释。
请物价局下文件,把省、市的这二个文件都废止了,我们就不要了!
国家发改委第15号令第二条规定,举报人认为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的行为;”和“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的,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国家发改委第14号令第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变相提高价格,采用提高等级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14号令第六条规定:“当国务院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第十条规定:“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
各位领导,你们是真的没有见过,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文件吗?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中关于“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整顿和规范”的要求也不了解吧?国家发改委的14、15号令也没听说过吗?
感谢物价局尽早批示,准许本市各商户代为政府在“价外”另行向消费者征收(如工商管理费、教育费、运费等)各项费用。不能只允许“开发商”一家代为政府征收,这样不公平!
谢谢!


                    康桥上城品:陈  彦、张成明
        王子明、张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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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1 09:26:28 |只看该作者
请物价局的同志们再详细了解一下情况,为什么还要坚持呢?开发商收取"暖气集资款毕竟是2007年10月1日以后的收费行为,按照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文的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开发商必须应有收费许可证和市政府委托代为征收的批文方可征收。否则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的"暖气集资款"的行为,就是价格违法行为,物价局就应当予以纠正,并责令开发商退还所收取的"暖气集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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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1 20:19:4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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