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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担房屋转让手续费的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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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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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4-28 09:18: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时间

2012-5-4 15:07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要求,现就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在办理住房交易手续过程中,除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三、住房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 50%。 

(二)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100元,由出租人承担。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住房交易量及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住房交易有关的服务。  

       五、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六、住房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中心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  

     七、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规定制定。  

     八、上述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各地此前制发的有关住房交易手续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而我们的罗马假日开发商,仍推诿要求住户承担房屋转让手续费。




此信息来自: 郑州市房管局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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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4-28 10:37:33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的帖子已看到,我们将调查后给您回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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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5-4 09:18:14 |只看该作者
网友:你好!
     你在心通桥上咨询的“关于承担房屋转让手续费的问题”的帖子我们已看到。现将有关政策答复如下: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1〕627号)规定,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以下标准收取:新建商品住房3元/平方米,由转让方(开发商)承担;存量住房6元/平方米,双方各承担50%。如果你购买的是新建商品房,住房转让手续费应由开发商交纳。若开发商要求业主承担,你可持相关收费票据到我局举报中心投诉。
     投诉电话:0371-12358
       地址:郑州市互助路70号(市政府北院)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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