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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员徇私枉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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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0-17 19:41: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西村镇

等待时间

20446小时:44分钟

举报人:魏会令,女、汉族、40岁,家住巩义市西村镇东村村。

被举报人:王绍祥(巩义市公安局西村派出所指导员)

事情经过:

2013年元月8日,我爱人贺应利因为移动空调与本村袁小栓发生纠纷。袁小栓不慎从平房跌下,造成颈椎骨折。418日,西村派出所王绍祥带人将贺应利带走。当天晚上,我们赶到派出所了解情况。派出所民警赵常委说:“对方做了法医鉴定,是轻伤偏重,可能要刑拘。”次日下午,派出所通知说贺应利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可是到了8天后的27日下午,突然转为刑事拘留。理由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我们在52日收到了刑拘通知书。511日,我爱人贺应利被巩义市检察院批捕。因我们对袁小栓伤情怀疑,期间多次提出对其伤情重新鉴定,王绍祥作为主办人,一直不予答复。724日,因案件疑点多,检察院讲案卷退回西村 派出所,补充侦查,我们再次提出对袁小栓的伤情重新鉴定。814日,王绍祥通知我们到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做法医鉴定。但是,至今仍没有结果。

从事发到现在,我认为王绍祥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弄虚作假,违法犯纪的嫌疑:

一、将不在现场的与袁小栓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李建波的假证作为案件的关键证据,故意办假案。王绍祥作为案件的主办人,对我说他办的是铁案,谁也翻不了。但是据我们了解,在我爱人被批捕时,用作证据的证言中,就有袁小栓的妹夫(连襟)李建波做的假证。(如果他本人真的在场,为什么不是去直接救护亲属,而是过后作证呢?其行为不合常理。)王绍祥根本就不调查,完全是在办冤假案!

二、袁小栓家属与王绍祥串通,为达到多要赔偿的目的,明示医疗鉴定部门往重伤鉴定,干扰司法鉴定。2013129日,袁小栓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偏重。52日又做一次鉴定为重伤,家属提出异议。814日,我们到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做鉴定。在王绍祥的授意下,袁小栓装成瘫痪的样子,坐着轮椅到医院做检查。检查过程中,王绍祥以公安人员身份多次向院方医护人员叮嘱:“病人行走不便,在巩义市公安局鉴定的是重伤。”随后王绍祥进入神经科医师王某的房间,闭门交流十几分钟。要求医师按照王的意思做结论。后来郑州市三院认为实际情况与王的要求差距太大将鉴定费退回。也没有出具鉴定意见。他的所作所为存在着明显的弄虚作假,严重的干预了司法的公正。

因此,我恳求上级领导对我爱人的案件予以重视。对王绍祥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维护法律的公正!

致:

魏会令(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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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3-10-18 10:36:56 |只看该作者
看到,已转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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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0-19 21:30:49 |只看该作者
请问一下什么时候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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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地板
发表于 2013-10-25 09:51:11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经巩义市公安局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2013年1月8日上午9时许,巩义市西村镇东村村发生一起因纠纷导致的打斗事件。受害人袁某被犯罪嫌疑人贺某从自家平房上推倒后摔落在地面致颈椎受伤,随后犯罪嫌疑人贺某逃离现场。因受害人袁某的伤情在短时间内未鉴定出,故西村派出所先期将此案立为行政案件进行立案。1月30日,受害人袁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据此,市公安局将此案转为刑事案件展开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市公安局多次组织对犯罪嫌疑人贺某进行抓捕。4月18日晚,犯罪嫌疑人贺某躲藏在一小诊所内被民警发现,在抓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负隅顽抗导致一巡防队员手部受伤。4月27日,市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贺某依法刑事拘留。5月11日,经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市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8月9日,经过进一步补充侦查之后,市公安局依法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关于网友反映民警调查取证时故意使用虚假证人一事。经查,西村派出所民警在调查此事过程中曾经数次到案发现场附近进行走访调查。其中,西村镇东村人李某在民警的一次走访过程中称其事发当时在现场路过,目睹了本次案发过程。同时,李某声称和受害人无任何亲戚关系并保证所叙述事实的真实性。随即,民警在西村派出所对李某进行了询问。因此,不存在使用虚假证人证言的问题。
        关于网友反映案件中鉴定的问题。经查,西村派出所第一次接到法医鉴定时间为1月30日,结果系重伤。案发后,市公安局收到了魏某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5月份,市公安局民警第一次在河南省黄河中心医院询问了司法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称有关颈椎损伤的重新鉴定需要在案发半年之后根据伤者的身体机能恢复情况才能重新鉴定。据此,西村派出所民警带领双方当事人于8月份再次到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华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重新鉴定。该司法中心经过审查后,认为受害人袁某仍在恢复治疗期,目前不能判断其肢体神经恢复状况,建议撤回重新鉴定并与受害人完全出院之后再行重新鉴定。

                                                                                                          巩义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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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10-25 20:35:22 |只看该作者
巩义市 发表于 2013-10-25 09: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经巩义市公安局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2013年 ...


尊敬的巩义市公安局领导,您好!我想就你们避重就轻的答复发表一下本人的意见。

1.“李某声称和受害人无任何亲戚关系并保证所叙述事实的真实性。”我想问一下,事实上他们有没有亲戚关系?另外,派出所认真调查了没有?李某凭什么保证所述事实的真实性?
2.我所反映的王绍祥指示袁小栓坐轮椅装瘫痪,欺骗鉴定人员一事,以及王绍祥干预司法鉴定的行为是否属实?(我有袁小栓5月份就能正常行走的视频资料,你们调查了没有?)
3.重新鉴定需要等袁小栓出院后鉴定,如果袁小栓恶意住院,那我爱人贺应利就该被无限期羁押?
4.华美司法鉴定中心和河南省黄河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都认为鉴定需要在案发半年之后根据伤者的身体机能恢复情况才能重新鉴定,而巩义市公安局凭什么在元月二十九号就做出了重伤的鉴定意见?不知他们依据的是什么?
5我还要说的是,袁小栓掉下的平房不是他自家的平房,而是他建在我家屋后的废弃猪舍。

民女魏会令于2013.10.25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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