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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郑州市市物价局及中原区物价局第三封公开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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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1-10 11:38: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时间

2014-1-21 09:23

尊敬的物价部门领导:在河南省发改委和河南省财政厅联合发放的豫发改{2007}1657号文件的第六条中,已明文规定:从2007年10月1日以后,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此文件,可谓白纸黑字,写的清清楚楚,讲的明明白白。莫非你们就是真的看不懂吗?开发商公然违背此文件的规定,在2007年11月份仍然向我们业主在房价外另行加收了暖气集资款{入网费}。对于开发商如此明显的违规收费行为,你们就是真得看不出来吗?由于开发商已按照{2007}1657文的第六条,在房价里计入了购房者应缴纳的各项费收,此举应视为,我们业主在购房时已付过了应缴纳的各项费收。然而,开发商在向我们售房时,却明显违犯规定,在房价外向我们购房者另行收取了暖气集资款。{入网费}.如果这不是违规收费,难道还是合理收费吗?你们当真不明白这是怎么一回事吗?至于开发商应该怎么向政府缴纳费收,怎么向政府补缴费收事情,与我们业主没有丝毫的关系。因为:我们在购房时,开发商已经把我们应缴纳的费用全部计入房价里了。也就是说,我们业主已经把该交的全部费用,已经以计入房价里的方式缴纳过了。开发商又凭什么在房价外再次向我们加收费用呢?这难道不算重复收费吗?这不违犯{2007}1657号文第六条的明文规定吗?另,提请诸位领导注意:不要把开发经营者和我们消费者购物者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混而一谈。这完全是两个不同的团体。
尊敬的物价部门领导:这么简单明了的事情,你们怎么会整了近两年都没整明白呢?是真的整不明白,不愿意整明白,还是不敢整明白呢?此事此情,你们懂得,我们懂得,大家都懂得。问题是有人揣着明白装糊涂啊。真的想知道,有人如此的纵容,袒护,包庇开发商,其居心何在?其意欲何为?此行此为之人,难道就当真不怕上级部门查下来吗?再弱弱的问一句:是否有什么人的什么把柄捏在了什么人的手里了呢?欲说此事真的好困惑。坚信此事,终有水落石出,真相大白的那一天。这个时代,谁能挡住网络的力量呢?生命不息,抗争不止。总会找到能整明白此事的地方的。此致,敬礼,谢谢。   康桥小区     业主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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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1-11 08:31:46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将调查了解后及时给予您回复。




                                                                                                 郑州市物价局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bcde  在2013-11-11 17:52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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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1-18 15:59:56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通过“心通桥”反映的康桥小区收费问题,现回复如下:
      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于2011年8月23日接到举报件《关于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康桥上城品暖气配套费问题的举报》后,中原区物价局于2011年9月15日开始依法对该开发公司进行了查处,经调查取证一期未发现价格违法行为,二期存在违规收费行为,并于2013年3月20日给予了该开发公司没收29.4万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理终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康桥上城品小区住宅建设项目分为两期开发,现将两期的暖气初装费的收取情况予以分别说明:
一期(6—17号楼)在销售时开发商按照12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购房者收取了暖气初装费,共收取了750户,总面积75682.61平方米,收取金额共计9081913.20元。经调查取证后,中原区物价局向郑州市物价局作了专项汇报,郑州市物价局针对政策界限问题,向郑州市政府作了《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有关政策界定的请示》(郑价公〔2012〕8号),郑州市财政局于2012年9月6日作出了《郑州市财政局关于<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界定的请示>的意见回复》明确了政策界限:“暖气、天然气入网费是否征收,应该以市规划局出具《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的时间为节点,来作为是否征收和征收标准的依据,即2007年10月1日前开具了《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的按20元/m²缴纳建设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应缴纳暖气、天然气入网费;2007年10月1日后开具《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的按现行标准170元/m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经查证,康桥上城品小区一期于2007年9月29日取得《郑州市建设收费专用缴费通知书》,并于2007年9月30日缴纳了20元/平方米的建设建设配套费(有缴费票据为证),属于在2007年10月1日郑政文[2007]170号文实施之前开具《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并办理了缴费手续的,据此,中原区物价局未作问题处理。
二期商品房住宅(18号楼、21号楼、22号楼、26号楼、27号楼), 共计254户,有 229户开发商按照12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购房者收取了暖气改造费,因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是暖气改造协议,并开具了暖气改造费的票据,属于商业行为,不属于价格法律、法规管辖范畴,可走其他途径解决。有25户是按“暖气初装费”开具了收据,标准为120/平方米,共2450平方米,共计收取294000元。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对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第二项: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取消对建设项目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绿化费”及暖气(热力)、天然气入网费等配套性收费;第六项:“建设项目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之规定。开发商对这25户(开具“暖气初装费”票据)收取暖气初装费属于违规收费行为。中原区物价局于2012年1月13日向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中原价检退〔2012〕2001号),责令开发商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多收价款退还交费者。期限界满,开发商(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未将这25户所交的费用退还给交费人。中原区物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于2012年2月23日向该开发公司下达没收违法所得294000元、罚款6000元,共计300000元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公司(开发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中原区物价局依据该公司违法事实和相关价格法律、法规,于2012年3月5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原价检处〔2012〕2001号),该公司已于2012年3月20日将上述罚没款上缴到政府财政专户。如业主持有开具“暖气初装费”收费票据,可找开发商办理相关退费手续。详情请咨询中原区物价局。
      中原区物价局联系电话:69112358 67531359
      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注和理解!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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