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2149|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强烈建议对电动车警报器扰民按照治安处罚法第58条严格处理! [复制链接]

Rank: 2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4 00:16:2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电动车报警器是实实在在的扰民器,已形成社会公害,是城市噪声最大、跟居民密切相关、最为扰民的污染源,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完全适用治安处罚法第五十八条,强烈建议对电动车警报器扰民按照治安处罚法严格处理;新售电动车禁止装配报警器,现有电动车限期拆除报警器!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3-11-28 10:27:43 |只看该作者
你的建议不错,我们已反馈给治安部门。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12-3 05:46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