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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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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看下我信访的问题和人家政府的答复,好笑的很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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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2-4 09:37: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状        态:已处理

处理单位:巩义市

处理时间:2014-1-21 10:40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叫**,男,汉族,1957年生,现住巩义市河洛镇庙门村六组,近段时间政府修建S314沿黄快速通道,我做为受益的老百姓大力支持。但是镇政府不按照中央相关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于2013年9月7日下午,在没签署拆迁合同且没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镇政府强制拆了我家两套近700多平米的宅基地住房,至今不管不问,也不给一个说法,导致我一生积蓄血本无归,现就强拆我家住房及拆迁赔偿问题做以下详细说明,恳请政府领导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体察民情,帮我们解决实际问题,还我这个小老百姓一个公道。
以下是我要反映的详细情况:
一、我于2000年左右经过批准获得《土地使用证》,经政府同意,在两处宅基地上共建建筑面积700多平方的两座楼房都将被拆迁,并只给置换安置房280平方米,我家常住9口人,其中大儿子一家四口,小儿子及女儿、外孙,小儿子急待结婚,补偿的房屋根本不够住,这是不合理处之一,望领导能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合理的赔偿。
二、我的房子是经建筑公司工程师设计的框架结构,但镇政府测量时只按砖混结构计算,只因框架结构比砖混结构赔偿价高270元/㎡。我认为政府应该尊重事实,维护老百姓的利益。
三、我搞建筑设备租赁生意十多年,这是我们全家的主要经济来源,现在因为拆迁使我家这些钢管、槽钢、钢模板、竹笆、方木、电夯、电焊机等各种建筑机械、设备全部无处安放,近百吨东西当废铁全部变卖,造成财产巨大损失,生意停滞导致今后全家生活无着落。我给政府反映后,他们不予理睬,请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的补偿。
四、我家住宅的装修装饰政府只计算一小部份,大部份装修如木地板、门、窗、水、电及花费巨大财力物力的地基处理等等,根据政府文件都在赔偿范围之内,而拆迁赔偿合同上都没有统计,请政府给予我合理赔偿。
以上问题,在拆我房屋之前曾多次和镇政府商量,至今没有结果,我一个老农民,一生积蓄也就这些,拆迁之后我们一家居无定所,赔偿更是遥遥无期,我期望政府能尽快帮我解决,还我一个公道!
河洛镇庙门村六组村民
2013年10月10日
以下是咱们政府给的办理信息,我得我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我等了两个月就等到了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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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巩义市信访局对你反映的问题按有关规定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答复:
        调查情况经查:上访人反映的问题是涉及鲁庄镇后林村新农村建设占用土地拆迁。根据《鲁庄镇总体规划》、《后林社区空间发展与详细规划》,后林社区规划用地规模57.6公顷(约合864亩),其中大部分规划用地均为后林村原村庄用地范围。根据鲁庄镇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后林社区共涉及8个行政村,拟将后林社区所在地后林村居住用地进行整合,同时将南村、南村寨、里河、外河、五项坡、虎山坡、丁峪7个村整体搬迁安置,新建后林社区。《后林社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拆迁安置方案》已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上报市镇两级有关部门。上访人反映的事项位于后林社区新型农村社区一期建设项目,该项目位于后林村粉末厂和村委原址,东至后林小学,西至原粉末厂西围墙,南至兴鲁大道,北至原村委大院北围墙,符合鲁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后林新型社区建设规划。王国五的房屋是在1986年建造,占用后林村四组土地。1988年上访人与后林村委签订有协议,协议第二条约定,当事人必须服从村委统一规划,当国家、集体使用是应绝对服从。王国五于2009年9月30日向后林村四组一次性交纳2006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1日之间20年的占地款3000元。2011年4月27日,后林村两委向当事人书面下发通知,要求在限期内将房屋内物资物品自行转出腾空。2011年5月12日,后林村两委向当事人下发后林中心村第一期建筑区域拆迁通知书,现场丈量建筑物结构、面积并在通知书上面标注补偿标准及金额,约定按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之后,时任村委主任带领两委干部现场指挥将涉及一期区域的建筑物进行了拆除。房屋拆除后,村委主任考虑当事人的生计,安排其到企业打扫卫生,每月村委主任给其发放800元,王国五在打扫卫生一年左右,因其工作懒散,村委主任将其工资停发,当事人有意见,多次到镇反映无工作生活困难,了解政策当事人不符合低保条件,镇里也协调多次让村委进行帮助。王国五反映的代销点物品物资属实,当时经后林村会计杨红记检盘清点,并在清点物品物资单上标注价值金额,后林村委无异议,村两委干部期间已帮助当事人处理销售部分物品。新盖好的门面房价格问题由后林村两委考察市场并与工程队核算成本后再研究,结果及时公布。处理意见 1、后林村委负责加倍退还上访人王国五交纳的占地款; 2、已拆的房屋补偿严格参照巩政【2011】20号文件执行; 3、上访人的物资物品损失,等其全部物品处理后,后林村委承担损失部分。 4、杨群霞被打的问题由鲁庄派出所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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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3-12-4 14:15:0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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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2-5 17:06:11 |只看该作者
    省道314沿黄快速通道是郑州市加快郑州都市区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也是巩义市委、市政府推进新型城镇化,完善“五横四纵”路网体系确定的重点工程,道路经惠济区、荥阳市、巩义市,其中巩义境内17.1公里,按一级公路标准建设,双向八车道,设计时速100公里,途经包括庙门村在内的18个行政村,需拆迁住宅近1000户。
    一、省道314沿黄快速通道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巩义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15日下发的《关于S314沿黄快速通道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其它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省道314沿黄快速通道沿线持有合法手续的住宅、门店、厂房等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巩政〔2011〕20号)执行。截至目前,沿线所有拆迁户的附着物清点补偿均按照此标准执行。
    其中对于安置政策,按照巩政〔2011〕20号文件规定,安置对象主要为省道314规划建设范围内持有合法用地手续、户口在本宅的农业户口拆迁户及家庭成员。安置时,由被安置群众根据实际拆迁面积和人口状况,在设计的户型中选择接近户型进行安置。安置标准按照巩政〔2011〕20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安置农户按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35平方米核定,实行1:1面积置换;拆迁砖混楼房或平房的面积小于人均35平方米的,按实际拆迁面积进行置换,实际拆迁面积与安置面积之间的差距按成本价补足建房款;拆迁砖混楼房或平房的面积大于人均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进行置换,多余部分按照巩政〔2011〕2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二、关于发贴人反映相关问题的说明
    1、关于安置面积。经调查,问题反映人的家庭户籍人口共有8人,按照巩政〔2011〕20号文件规定,其享受1:1置换面积为280平方米,多余建筑面积按照巩政〔2011〕2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如果存在住房面积不足的困难,可以按照巩政〔2011〕20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2、关于房屋结构。附着物的清点丈量由国土部门牵头进行。在前期清点丈量的过程中,问题反映人的住宅没有被认定为框架结构,只能按照砖混结构标准进行补偿。
    3、关于生活困难问题。由于问题反映人的房屋不属于持有合法手续的工商企业,故其房屋是按照农村住宅的标准进行清点丈量的,且在拆迁前,其本人已将房屋内的钢管等物品腾空。
    4、关于部分附着物未纳入补偿范围。按照巩政〔2011〕20号文件,门、窗、水电路等已纳入按面积计算的房屋补偿费内,不再单独计算。关于木地板问题,由于庙门村拆迁户在清点丈量前存在大面积的临时突击铺装地板的行为,国土部门作出了全部不予补偿的决定,故其木地板没有得到补偿。
    下一步,河洛镇将全力推进安置房建设,力争早日使拆迁户搬入新居。同时,将积极关注拆迁群众的生产生活状况,及时给予帮助,认真解决实际困难,最大限度降低拆迁对群众生活的影响。
    
    
    
                       201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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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12-6 23:39:11 |只看该作者
啥啥不对那啥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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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18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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