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群众反映五保户是否该拥有宅基地的情况汇报
2013年12月18日,银河办事处接到有群众在网络上发帖子反映五保户是否给拥有宅基地的问题。办事处领导立即安排人员对所反映问题进行调查。经调查具体情况如下:银河办事处庙后安村现有五保户10人(9户),(其中分散五保9人(8户),集中五保1人) 。办事处庙后安指挥部工作人员已对该村6户拥有房宅且无争议、2户随亲属居住的五保人员进行了丈量,2户因对同一处祖宅归属有争议无法丈量。在丈量中没说过谁是五保人员不可以有宅基地之类的话,也未发现有与发贴人所称情况相符的五保户。附:1、庙后安村五保户房屋丈量情况一览表。2、农村五保对象在拆迁安置、土地征用中的政策解释
农村五保对象在拆迁安置、土地征用中的政策解释
一、集中五保:在敬老院中居住,已享受国家集中供养待遇,不再享受拆迁安置房分配;原有宅基地未上交的,收益归村集体组织所有;家中无宅基地者不享受空补政策;不享受土地征用补偿;死亡后可由村组织负责或委托其近亲属操持正常丧葬事宜,费用由村组织负担。
二、分散五保:拆迁安置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其集中居住用房,不愿集中居住者,可按政策使用分配的安置房,但无自行处置权。其可分配获得的房屋安置、土地征用补偿款本人可以使用,由村、组负责人及村民代表协同监管,确保补偿款使用到位,保证五保对象生活得到进一步保障。
如果集中五保对象、分散五保对象要求获得征迁待遇及自行处分补偿款、房屋等财产,将不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必须指定明确的赡养人(受益人),并与其指定赡养人同村组三方共同签订赡养及遗产处置保证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不得再让政府、村、组负责保障日后衣食住行医葬等相关事宜,上报办事处备案,以保障老人及村组合法权益。已去世五保户不得以任何名义享受合村并城政策解释。
庙后安五保户房屋丈量情况一览表
组别 姓名 身份证号 性质 房屋面积㎡ 备注
砖混 砖木
一组 李万通 410*******06084419 分散五保 44.85
三组 安太祥 410*******21441 分散五保 0 0 跟随侄子(安明治,安明发)居住,本人房屋及宅基地早已卖给他人
三组 安付万 410*******16441 分散五保 0 160.79 夫妇两人均为五保
三组 师金镯 410*******12442 分散五保
三组 安木欣 集中五保 在敬老院居住,近日其亲属安小午要求退出五保待遇
四组 安振华 410*******24441 分散五保 与集中五保安林欣以及安明信等四人争祖上一处宅子,因有争议未丈量
四组 安合堂 410*******0802441x 分散五保 跟随嫂子、侄子安建西等4人吃饭生活,居处不定。
四组 安保森 410*******14441 分散五保 218.7 21.12
五组 安新玉 410*******18441 分散五保 230.11 15.54 与弟弟安石玉2人共同居住,安石玉67岁,也曾为分散五保,近期刚刚退保。
五组 安元青 410*******12441 分散五保 175.53 104
五组 安之恒 410*******04443 分散五保 45 又名安元恒,为安元青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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