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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物价局杨虎臣,郑德邦二位局长的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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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3 08:03: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尊敬的杨虎臣、郑德邦二位局长:

你们好!贵局关于康桥上城品小区收取暖气初装费(暖气集资款)问题的回复还是在混淆是非,这是为什么呢?

郑政文〔2007〕170号文第六条的规定是指在2007年10月1日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郑州市建设项目审批收费联合办公室办理城市配套费手续。”第十一条规定:“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的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标准补缴。”(原标准是:暖气入网费55元/m2;燃气入网费22元/m2)。

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2007年9月30日前并没有证据证明向市财政及相关企业管理部门缴纳了暖气、天然气入网费。而该开发商在2010年3(或5)月6日同中原环保热力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并向其缴纳了二佰多万元的“暖气施工费”(有票据为证)。巧合的是这笔钱是按55元/m2的标准缴纳的“暖气施工费”,而不是120元m2的标准(在早些时候的举报材料中已有描述)。这又是怎么一回事?是不是开发商在办理暖气入网时拿不出合理的缴费完费票据,而为之呢?这件事物价局应该最清楚。因暖气施工费的票据是物价局提供的。

第十五条规定:“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将其统一归并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同时取消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的及其他专项配套费。即在2007年10月1日以后,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征收各类专项配套费。谁征收、谁就违法了。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就是属于这种情况。还有郑州市物价局。2007年9月30日前,我市可以在不缴或少缴配套费的情况下开发商也可以先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开发商为什么不办理呢?但2007年10月1日,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文件要求,我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进行了清理整顿之后,就必须按本办法(郑政文〔2007〕170号)的相关条款执行了。即开发商在2007年9月30日前向市财政及相关企业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配套费,在2007年10月1日后都必须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这是河南省政府依法进行的价格指导或价格干预措施。难道物价局的领导是真的看不懂,不明白吗?物价局为什么要把这个关键的时间节点同开发商的缴费于否混淆起来呢?是故意精心设计的吧?

所以说,政府联合收费中心对开发商征收城市配套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存在“不同步”的情况。即在2007年10月1日后,就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按照郑政文〔2007〕170号文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标准(暖气入网费55元/m2;燃气入网费22元/m2)补缴。”所以,财政局应当向开发商追缴所欠缴的城市配套费(约1000余万元)。我们曾向市财政局举报,可财政局不预追缴,不知是为什么?请公示开发商在2007年9月30日前向相关企业管理部门缴纳有暖气、天然气入网费的完费票据。否则,财政局就是失职。

向各位领导汇报一下,我们没有四处上访投诉。我们只是按照政府的管理程序逐级反映一下有关部门存在的不正常现象和物价局不履行职责的情况而已。

2012年8月,物价局给市政府的《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界定的请示》和《郑州市财政局关于〈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界定的请示〉的意见回复》是别有用心的人精心设计的,是误导他人,愚弄市领导、愚弄百姓的行为。我们举报的是开发商在2007年11月份违反国家部委及省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在房价外以市政府征收暖气入网费的名义向购房者另行加收“暖气集资款(120元/m2)”一事。而物价局却误导大家去讨论开发商应不应该缴纳暖气、天然气入网费的事。真是无稽之谈,这也太蹊跷了吧!不可思议!用心何在!难道物价局的公权力真的不受限制吗?

财政局的回复与解释,也不是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相关政策进行的。而是误导他人,对开发商的乱收费(违法收费)给予政策上的支持。所谓“节点”就是以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间为节点(郑政文〔2007〕170号文第十一条规定)。而不是以《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的时间为节点。更不是2007年10月1日后报建单位按170元/m2缴纳城市配套费后,其城市绿化费、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而实际是在2007年10月1日后各类专项配套性收费一律取消了。谁再收!谁就是违法!而不是违规收费行为。

2007年10月1日后,省、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的指示精神,对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了整顿规范,同时还明确取消了“暖气、天然气入网费”的收费项目。这还不够明确吗?不能够理解的是,郑州市物价局还是坚持认为开发商在2007年10月1日后,以市政府征收“暖气入网费”的名义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暖气集资款(120元/m2)”是合法、合理的收费行为。开发商共违法收取了1000多万元,而物价局只对其进行了罚款6000元的处理。不履行职责、随意变更收费范围、标准,还违反上级政府的相关规定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可为什么物价局的领导宁愿承担“不作为和违法”的责任也还要坚持呢?这仅仅是为了面子包庇开发商的违法收费行为吗?不会这么简单吧?我们不怕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请问,120元/m2的“暖气集资款”是什么项目的收费标准?你们又是如何向市长、市领导汇报解释的呢?是个别人的行为?还是其他?不要再走下去了!

此致

                        康桥上城品小区业主

                       201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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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1-3 09:15:53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将调查了解后给予您回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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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1-10 10:04:59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关于康桥上城品小区收取暖气初装费问题,我局于2013年元月中旬、5月12日、12月4日分别做了答复,现将有关政策再次回复如下: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7〕170号)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郑州市建设项目审批收费联合办公室办理城市配套费缴费手续”; 第十一条规定:“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标准补缴”; 第十五条规定:“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但政府联合收费中心在实际操作时出现了对部分开发企业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同步的情况。而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就属于这种情况。 该公司于2007年9月30日按20元/平方米缴纳了市政配套费,取得了《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于2007年10月16日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在交房时该公司又向业主收取天然气、暖气入网费,引起部分业主不满,四处上访投诉。为此,我局2012年8月24日专门向市政府递交了《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界定的请示》(郑价公〔2012〕8号),市政府批转由市财政局答复,2012年9月6日市财政局对此问题进行了解释。市财政局在《郑州市财政局关于〈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界定的请示〉的意见回复》明确了政策界限:“暖气、天然气入网费是否征收,应该以市规划局出具《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的时间为节点,来作为是否征收的依据。即2007年10月1日前开具了《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的按20元/M2缴纳建设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应缴纳暖气、天然气入网费;2007年10月1日之后开具《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的按现行标准170元/M2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点评

郑州物价问题  这个回复就是混淆是非!是别有用心的人精心设计的。只能说明是物价局勾结开犮商违法违规收费的事实。漠视群众利益,失职渎职,滥用职权。  发表于 2014-1-11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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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1-10 16:13:33 |只看该作者
严肃查处群体性事件背后隐藏的腐败问题
(这是贺国强同志在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座谈会上讲话的一部分)

坚决查处重大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背后隐藏的腐败问题近年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不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而且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突出因素。这些重大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地方、单位的一些领导干部对群众的利益和疾苦漠不关心、麻木不仁,疏于监管、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有的甚至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不法分子的非法经营活动大开绿灯,提供非法保护,谋取非法利益。这些问题性质恶劣、危害巨大,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一方面,要严肃查处重大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涉及的失职渎职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认真核查有关单位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中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问题,在工作中作风不正、工作不实、漠视群众利益的问题,在管理中失职渎职、监督不力、处置不当的问题,等等。要加大问责力度,在处理重大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直接责任人的同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另一方面,要严肃查处重大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背后隐藏的腐败问题。要注意从信访举报、社会舆论和涉案人员反映的问题入手,认真排查重大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背后隐藏的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徇私枉法、以权谋私、官商勾结、损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特别是对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为各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充当“保护伞”的问题,要深挖细查,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摘自2014年1月5日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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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1-14 16:34:0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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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2-11 12:26:1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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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3-1 21:24:3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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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3-7 10:33:1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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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4-3-11 20:14:5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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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4-5-6 16:14:3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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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21:52:42 |只看该作者
郑州物价 发表于 2014-1-10 10: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
      您好!
      关于康桥上城品小区收取暖气初装费问题,我局于2013年元月中旬、5月12日、12月4 ...

请问郑州市物价局"暖气集资款"是什么时候,由哪一级政府的哪一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财政局的回复是指开发商应在2007年9月30日交纳配套费时,开发商就应当同时交纳暖气入网费(55元/平方米)。可你物价局为什么说:"这是伱们(业主代表)的理解。我们物价局的理解,就是你们(业主)应该交纳暖气集资款!他(开发商)该交,你们(购房者)就该交!"开犮商明明收取的是"暖气集资款",可你物价局为什么非要把开发商收取的暖气集资款说成是暖气初装费(入网费)呢?显然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把戏。
      物价局的解释也有点太欺负人了!这话的意思就是"这事是我物价局说了算!你们百姓能怎么样!不服气!想去哪儿告都行。"说重了,这个解释就是欺压百姓!也不为过。
      强烈要求物价局对此做岀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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