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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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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不作为,郑州市民意见最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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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8 06:15: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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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20小时:27分钟

                     
                        政府部门不作为,郑州市民意见最大

  郑州市燕凤小区10,11号楼一楼12户业主不听劝阻,擅自改变楼房规划设计住改商,导致墙体裂缝造成安全隐患问题,我们在2013年9月10日向郑州市政府规划局做了投诉反映,至今4个月时间过去,该局至今对投诉置若罔闻,拒不执行郑州市政府(郑政办〔2012〕54号)对住改商方面的政策规定,放任住改商违法行为的继续。其实质问题,是该局在默认和支持违法住改商行为,公开与郑州市政府唱了反调。
  纳税人花钱供养政府,是为了使政府部门维护社会公正和谐,维护人民的合法利益,而绝非是为供养的花瓶和摆设!规划局明显违反了郑州市委,市政府《加强心通桥网民诉求办理工作的通知》规定。 对于郑州市规划局此一典型的不作为问题,市政府法制办应该对其问责,督促其依法履职!
附件:
网民在系统桥的投诉链接:

投诉:郑州市规划局
forum.php? ... =1261804&extra=

郑州市规划局聋了吗?
forum.php? ... d=1312142&ex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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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1-8 14:47: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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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4-1-8 15:25:31 |只看该作者
已转郑州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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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1-8 06:38:59 |只看该作者
                                  住改商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
一,物权法
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7号
第十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6号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郑州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
       经2003年4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二十条 异产毗连房屋所有权人一方扩建、改建房屋,需要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的,应征得毗连房屋其他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异产毗连房屋所有权人需要在房屋内开门、开窗、加墙等改变房屋结构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 异产毗连房屋使用人不得在房屋内开门、开窗和加墙。
四,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
(郑政办〔2012〕54号)
第二条(第一款):对城镇房屋中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7条的规定,提供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书面证明或情况说明。同时,要严格执行《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生产经营者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人自用的)或者《房屋租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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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1-8 10:55:22 |只看该作者

  对网民诉求置之不理或者敷衍塞责的,需要问责处理!
《郑州市网络问政全媒体平台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把网络政民互动工作纳入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有关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励惩处的依据之一,对解决问题不及时、不到位的,严厉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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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1-8 11:04:24 |只看该作者

“心通桥”自开始筹划,就得到了郑州市委市政府的极大关注和支持。郑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心通桥”网民诉求事项办理工作的通知》以及郑州市委宣传部下发的《关于印发郑州市网络问政全媒体平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郑州市各级职能部门在接到网友诉求后,“心通桥”各职能部门管理员必须在4小时工作时间之内向网友进行回复,并纳入绩效考核。
   市委市政府要求:建起永远在线的“走转改”平台,变“网络应对”为“网络运用”,变“积极解决网民诉求”为“积极发动网民投诉”,变“政府管理”为“社会管理”,进一步拓宽政府与群众间的沟通渠道,并以此为抓手,建立起长效机制,推进“走转改”活动深入开展,为基层群众提供便利。-----郑州市政府规划局做到了吗?对待网民的投诉,该局要么装聋作哑,要么敷衍塞责,要么做官样文章!
该局去年9月受理投诉后回复的“已受理尽快答复”,至今也没有答复!这不是敷衍塞责,做官样文章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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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1-8 11:08:53 |只看该作者
《办法》规定,出现在各级平台上的网民诉求,平台管理员必须在4小时内(工作时间)发现,并给予处置回复或先给予呼应性回复,随后再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及时给予阶段性和办结性回复。对无法解决的问题,也必须在4小时内(工作时间),点击“上报”图标,自动报送至上一级管理部门处理。

     涉及本单位的网民诉求,限时未回复或上报、下派的,每出现一次扣1分;涉及本单位分管工作的网民诉求问题,经查证属实并在当月达到10条及以上的,对相关县(市)区和市直单位扣2分;在评优评差中,当月办结问题排名倒数第一,或当月群众对回复满意度排名倒数第一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扣20分,排名倒数2~4名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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