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
现就你反映的电价问题答复如下:
一、电价问题
2013年底,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3〕1914号),通知要求:居民自建房屋用于出租的,业主应严格按照我省销售目录电价向租户收取用电费用,不得擅自提高用户电价标准,扰乱电价秩序。业主属于一户一表用电户的,向租户收取的用电费用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居民生活用电一户一表三档电价标准(0.86元/千瓦时)。相关公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可通过租金等方式协商解决。
网友反映的城中村房东收取电费1.5元/千瓦时,已超出居民生活用电一户一表三档电价标准,网友可要求房东按照1914号文件规定收取电费。如房东仍不按规定执行,网友可向物价部门举报。价格举报电话:12358。
二、水价问题
(一)我市现行的城市集中供水水价标准如下(2005年4月1日起执行的):
计量单位:元/立方米
用水分类 基本水价 加费 水资源费 污水处理费 综合水价
居民生活用水 1.50 0.10 0.15 0.65 2.40
工业用水 1.90 0.10 0.25 0.80 3.05
行政事业用水 1.90 0.10 0.25 0.80 3.05
经营服务业用水 2.90 0.10 0.25 0.80 4.05
特种用水 9.10 0.10 0.25 1.00 10.45
其中:特种行业用水包括洗浴按摩、娱乐场所、水上游乐、汽车冲洗、美体健身、美容美发、商务会馆、纯净水生产等。
上述水价标准是针对城市集中供水用户的用水价格标准。
(二)关于您提出的问题
(一)如果您是城市集中供水用户,那么应该相应执行上述用水价格。
(二)如果您不是城市集中供水用户,河南省关于自备井用户取用地下水的相关价格政策如下:
1.《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省政府126号令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相关规定:
第九条 要严格控制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对城市规划区内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城市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情况制订限制采用地下水和有序封存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规划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五条 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的用途及各地的丰缺情况核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凡超批准取水量10%(含10%)以内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1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10%—20%(含20%)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2倍征收; 超批准取水量20%—30%(含30%)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3倍征收;超批准取水量30%以上的,其超过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4倍征收。
因此,自备井用户的管理有水行政管管部门负责。
2.水资源费标准。根据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5〕543号)精神,我市自备井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如下:在城市公共管网覆盖范围以内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居民用水为1.80元/立方米;在城市公共管网覆盖范围以外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居民用水为1.30元/立方米;在城市建成区以外,城市公共管网没有达到的地方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居民用水为1.00元/立方米。
3.污水处理费标准。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4〕2414号)精神,自建供水设施取用的地下水污水处理费标准为1.00元/立方米。
省价格主管部门对自备井用户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进行了明确,我市执行的是省里制定的标准。这一问题我们将积极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反映。
再次感谢广大网友对我市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