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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经适房补差价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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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3-11 13:57:1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房管局

处理时间

2014-3-26 10:21

根据郑州市郑州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2014年12月31日前签订合同的都可以补差价30%取得完全产权,为什么这个政策正在执行期间,房管局又规定2012年9月1日之后取得购房资格证的取得完全产权需要按照交易时按照评估价与原购房价格差额的70%补交差价,这样的政策为什么为前后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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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4-3-11 15:26:41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2012年8月市政府出台郑政【2012】213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要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郑政〔2011〕91号)规定进行处置;新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应按照届时的交易评估价与原购房价价差的7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或由政府实施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等因素综合确定。
        郑政文【2013】113号文件规定:凡经济适用房购房人自愿申请交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的,缴纳差价款后均可取得完全产权。现行差价款标准执行至2014年12月31日。届时,差价款补缴标准按照新的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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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shui_07  在2014-3-12 16:33  评价处理结果为:满意  并评价说:处理结果我很满意,管理员您辛苦了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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