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级政府领导:
您们好,我是一位大学生,2013年3月23日,我父亲石志民(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魏集镇大石村)和我母亲张花(河南省周口市项城人)在郑州新郑市龙湖镇林锦店村拆迁工地捡砖头,据我母亲描述 当时是下午3点左右,工地人很少(当时风沙弥漫),我父亲石志民旁边有两辆钩机在作业,这时,一辆渣土车开过来,停在我父亲石志民和我母亲之间,就这样我母亲和我父亲石志民被隔开,仅仅十多分钟的时间后,渣土车装满土开走了。我母亲回头一看,我父亲石志民不见了。遂与当地干活老乡一起寻找,不见踪迹。遂于下午五点左右,打110报案。郑州市新郑龙湖派出所出警,现已十一个月 ,龙湖派出所敷衍推诿,消极处置。现由新郑市公安局处理,但仍不重视,致使案件没有一点进展。 一、辖区民警接案,态度令人疑虑:
派出所警长杨振升说构不成案件,试问,不调查,怎么知道构不成案件,接110指令,龙湖派出所三名警察出现场,到现场后,钩机及渣土车司机均已下班,我母亲和当时在场的工人说,我父亲石志民可能被挖上车拉走了,警察说,绝不可能,不做任何调查,不勘察现场,仅凭自己的推测,就排除了钩机和渣土车的嫌疑(据我母亲描述)。
请问,我父亲石志民瞬间蒸发,两台钩机和渣土车是否有重大嫌疑?是否应当及时把钩机司机和渣土车司机滞留询问?是否应当对渣土车和钩机进行详细的勘察?看钩机上是否留有我父亲石志民的血液、毛发、肌肉等组织?是否应该查钩机司机和渣土车司机的去向,以及钩机司机是否去刻意清洗钩机?(其中一辆钩机司机提前下班,次日未来上班,以后再也没有来过这个工地)在我们的强烈要求下,第四天,派出所才给这辆钩机司机取的联系。四天意味着什么?如果因此而使本来应该存在的物证,无法收集到,这个责任,该谁来付?怎么来付?是否应该把渣土车司机叫来,询问情况?(作为司机,凭着职业习惯,在驶入作业现场时,应该对周围环境看的很清楚)作为警察,为什么该做的工作不做?就得出了构不成案件的结论。
二、漠视生命,让人气愤:
我母亲和干活的老乡坚持认为,我父亲石志民很有可能被渣土车拉走了,警察在没有确认的情况下随意把他们拉到路边渣土堆去找,约半个小时,什么也没找到,警察说,你们好好找找,我们先回去,请问,寻找我父亲(在当地失踪的人),人民警察没有义务和责任吗?更让人气愤的是,十五个小时以后,警察居然告诉我母亲他们:昨晚去找的地方不对,渣土倒在另一个渣土场,他们刚问过司机(据母亲描述)。“十五”个小时,“刚”问过。十五个小时,对于一条脆弱的生命,意味着什么?试问在这十五个小时内,在这生死攸关的十五个小时内,警察做什么去了呢?!做什么去了呢?为什么没有及时的准确的确定渣土的去向?更让人生气的,还在后面呢!!
3月24日上午九时许(案发第二天),警察把我们拉到那个真正的渣土场,转了一圈,没发现什么,又回去了,我们要求停工一天,找一找人,再往上面倒渣土,警察说,我们没这个权利,让他们停工,把垃圾翻一遍也行,万一翻不到人,费用你们出吧!我们家有四个孩子,两个都在上大学,加上我父亲的失踪,生活本来就很拮据,在高额的费用压力下,我们只能眼巴巴的看着渣土越堆越高。(有人证)
三、如此对待案件 究竟是何居心:
第三天我和母亲到新郑龙湖派出所,我们怀疑我父亲石志民可能被拉到别处掩埋灭迹(因为那个渣土堆是要二次利用的——粉碎后做水泥砖)。我和母亲一起要求查一查挖机和渣土车司机的通话记录,以及周边的监控记录。却遭到了拒绝。有一位警官说,国家没这政策,侵犯隐私法。要是查不出来什么,人家会告你,你就会当被告。如此袒护为哪般?!如此恐吓为哪般?!人民警察真的不能查嫌疑人的通话记录吗?所有的疑点都被他们这么肯定的推翻了,人民警察不主动去找证据,难道是要等证据跑出来找你么?
四、人命关天,所长和书记何时能够重视:
(一)我和家人每次去龙湖派出所了解案件进展情况,龙湖派出所张所长都是一句话,等一天我让邓西安来,先回去等电话。有一次我、我母亲和我弟弟周五去了,张所长说,先回去吧,明天吧,明天我让邓西安来,我弟弟说,明天周六呀,张所长说,你管它周几干嘛?就明天吧。结果等到周六没有接到电话,(期间,给他打十几次电话都没人接)周日我们就来了,但所长不在,之后又在周二所长接待日来,他又不在,所长竟到了骗人的地步,而且接待日都等不到人,我们还有什么话说,去三次可能只有一次能见到相关的人。(有录音作为证据)
(二)对于派出所如此消极的处置案件,没有办法,我和家属只好去新郑市公安局反映情况,接见我们的是纪检朱书记,他表示,我们也不能办案,只能是龙湖派出所遇到了困难,向上级公安局副局长求助,他们才能插手,让我们最好还去龙湖派出所。我们问如果龙湖派出所所长不上报怎么办,这时朱书记怒了,吼道,他咋不上报呀,他咋不上报呀。请问纪检的职责,就是像他说的那样吗?他们真的不能插手吗?还是另有隐情?(有录音作为证据) (三)我们费尽周折联系到媒体(郑州大民生),台里记者在石志民出事的工地采访时,随便问了一位在工地干活的工人,别人都知道今年春上,在此工地出过人命案。龙湖派出所走访调查工地周边 ????却没有查到。
(四) 我们把材料传到网上后,龙湖派出所张所长和新郑公安局教导员很快联系到我,说,张花,别再网上乱传了,我们保证给你及家属一个满意的交代(有录音为证据),就这样,案件转到了新郑市公安局(之前七个月内,案件一直在龙湖派出所,他们不管不问),面对这样的案件,新郑公安局接手后,难道不应该查钩机司机和渣土车司机吗?他们却是形式的回到我们家乡调查,不办实事,,只做表面工作。现在新郑公安局直接将此案件按照失踪案处理,我们向他们要处理结果,他们却说绝对不会给我们结果的。(有录音作为证据,如果按失踪立案,不应该给我们亲属立案回执吗?如果他们认为构不成案件,不应该给我们不予立案决定书吗?)民警杨振升和纪检朱书记难道没有过错吗?身为公务员,不为人民做主,不该受到惩罚吗? 由于此案件涉及人员较多(挖机司机,渣土车司机,鱼塘雇主,砖厂老板等),如果新郑市公安局领导足够重视,应不难查出结果。因此,我及家属郑重请求上级领导监督督促,同时请求各媒体关注,追究龙湖派出所的相关责任,另寻他人办理此案,尽快使此案大白于天下,也让我们受伤的灵魂得到一些安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