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现就您反映的关于豫龙之春项目的收费是否合理相关政策答复如下:
1、根据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郑价公[2012]12号文件规定:“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即商品房销售价格为商品房经营者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房同步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风、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进户门、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 根据豫发改收费[2005]1007号、豫价房字[1996]187号文件要求测绘费、评估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资源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按有关规定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可与委托方协商收费。
交易服务费、测绘费、评估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在房价内收取,商品房销售价格外不得收取。
2、根据《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价公〔2004〕2号)第十五条规定:“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期间,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业主或使用人、装修人收取正常物业服务费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按规定处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清运收费按规定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3、关于装修押金问题,《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郑价费〔2004〕2号)对装修押金问题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整顿工作意见》(豫整办〔2003〕8号)文件中第一项第六条“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内容所指的是“变相收费”的行为,而物业公司所收取的是装修保证金。所谓装修保证金是物业公司为保证楼体安全对业主装修期间不破坏建筑主体结构的一种约束行为,在装修结束后所交纳的装修保证金是退还给业主的。另外,豫整办〔2003〕8号文件明确指出“为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整治企业经营环境的决定》(豫发〔2003〕6号),根据全省整治企业经济环境第四次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现就全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整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表明该文所针对的主体是行政单位,而非物业公司类的企业,是政府为减轻企业负担的一系列规定。因此,物业公司收取装修保证金问题不适用此文件。
装修保证金、装修工人出入证件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装修管理费不允许收取。
4、物业服务费属合理收费,根据《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价公〔2004〕2号)规定,审核该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标准为高层0.87元/平方米,电子监控运行维护费0.05元/平方米。
5、登记费属合理收费,标准为60元/件(豫政〔2008〕52号),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由房管局征收。
6、维修基金属政府基金,由财政主管部门管理。
(发改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