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感谢您对人口计生工作的关心和关注!根据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印发的《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豫人口〔2011〕80号)第十条规定:“再婚前双方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十一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生损坏和丢失的,经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可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无据可查的,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领取。”离异夫妻,离婚的,可以由一方(女或男)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政策申报条件进行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