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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嵩玉花园开发商不按要求交房违规收取配套设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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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4-11 18:10: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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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房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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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27 16:46

小区名称:河南省登封市东方富田嵩玉花园小区
开发单位: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
开发商董事长:牛宪运

登封市嵩玉花园小区在2月28日违规交房并向业主违规收取3000元燃气开口费,经全体业主的努力,在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督促查处下,开发商承诺不再收取燃气开口费等配套设施费。在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达到交房条件时再交房。

可从3月26日起陆续有业主收到售楼部电话通知,让带上身份证和购房合同到售楼部再补交8000元至11000元不等的房款,办理交房手续。开发商解释当初制定的房价比较低,不含配套设施费,补交的这部分钱是配套设施费。

可我们就不明白了,2012年7月12日登封市物价局对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发了”登封市物价局提醒告诫执行价格政策通知书”中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违反规定,将应计入开发成本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燃气初装费、暖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安装费、交易手续费、房地产测绘费等代收费用列在价外征收。

同时,根据开发商在售楼部公示的在2012年8月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团购协议中八(二)(2)条中明确约定:“电话线、有线电视、宽带互联网、天然气、供热等开通、开口的相关费用按相关职能部门规定由用户缴纳”。可开发商难道不清楚2012年7月12日相关职能部门已规定这些代收费用不得列在价外征收吗。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相关职能部门规定的这些应由我们用户缴纳的费用已包含在房价内了。

根据开发商要求我们于2012年9月5日交了拾万元房款。2013年1月14日登封市物价局和登封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又联合下文登价字【2013】5号,再次要求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基础设施配套费、燃气初装费、暖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一律计入建设开发成本中。2013年1月23日开发商再次让我们交了五万元房款。2013年4月20日一房一价的价格公布让我们选房。2013年6月7日开发商在房管局办理了嵩玉花园的预售许可证。根据以上时间节点,开发商真的不知道相关部门的政策?房价中不含配套设施费,嵩玉花园的预售许可证怎么会办下来?

2013年7月24日左右,我们陆续和开发商网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办理了公积金或商业贷款(已还款6个月),缴纳了契税等相关费用。如开发商这时再收配套设施费,那我们的贷款首付是否也要增加、契税等相关费用是否也得增加。我们签订的房管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还有效?


一下是河南东方宇亿置业营销中心跟的帖子发表于 2014-4-3 14:08:03

尊敬的各位业主:
  本着心系登封,回报社会的经营理念,我公司(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下同)开发建设的登封东方富田项目(即世纪城)采取了单位团购房的模式,本意是让各单位职工得到实惠,同时解决部分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在这一原则指导下,经过友好协商,我公司于2012年8月份起先后与各团购单位签订了《团购协议》。
  《团购协议》(协议内容在我公司登封销售部现场有公示)中约定:团购房屋的电话、有线电视、宽带互联网、天然气、热力等配套设施的工程建设费用及开通、开口的相关费用均由用户交纳(《团购协议》第八项第二款第二条),在此基础上,双方确定的团购房屋均价为3100元/平方米(远低于市场价),此价格中并未包含上述配套费用成本。
  之后,2013年1月14日登封市物价局和登封市房地产管理中心联合下发了登价字【2013】5号文件,要求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基础设施配套等相关费用一律计入建设开发成本中,不得另行收取(国家要求不得另行收取,并不是不能收取,而是必须核算入房价之中),本着《团购协议》约定及政府部门要求,在告知各团购单位后,我公司将配套部分相关费用重新核算后计入开发成本之中,同时根据各房屋面积不同相应提高了团购价格,在核增成本过程中,我方严格按照各相关部门收费标准及房地产价格构成原则进行了综合核算,没有多收任何费用,只是保证了我方利益按照合同约定不受侵害。
  本着公开、公平的原则及对业主、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我方不会多收客户任何费用,但也不会承担本不应我方承担的任何成本。欢迎政府相关领导及各团购单位来我方进行审核,并进行监督!同时我方也保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我方利益的权利。


                                                      河南东方宇亿置业营销中心


问题1

《团购协议》(协议内容在我公司登封销售部现场有公示)中约定:团购房屋的电话、有线电视、宽带互联网、天然气、热力等配套设施的工程建设费用及开通、开口的相关费用均由用户交纳(《团购协议》第八项第二款第二条),

请问   按照职能部门要求  这八个字哪去了?

问题2
2013年1月14日登封市物价局和登封市房地产管理中心联合下发了登价字【2013】5号文件,要求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基础设施配套等相关费用一律计入建设开发成本中,不得另行收取(国家要求不得另行收取,并不是不能收取,而是必须核算入房价之中

请问  国家要求不得另行收取 你们就这么理解的呀!我们给你开发商预交了两次共计15万,后来贷款并签定购房合同,现在都在还款中,难道之前你们开发商就没有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吗?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我们全体业主们在想你们不遵守国家规定和不遵守省、市房管部门下发的文件要求,你们的售房手续时怎么办下来的,难道你们是欺上瞒下吗?

全体嵩玉花园业主恳请相关部门关心一下群众,过问一下此事,能够让业主们安心接房入住,不在给政府部门添堵。


尊敬的登封信访局

我们全体业主们不是刁民,我们全体业主只想不受侵害,我们只想维护我们业主的权利。坑害业主们的开发商还是登封本地的企业,真是把脸都丢到登封家门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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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4-17 15:28:49 |只看该作者
已转登封市房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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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4-18 08:19:35 |只看该作者
         关于违规收取配套设施费的问题,依据登封市物价局、登封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服务中心联合下发的登价字【2013】5号文规定,违规收费问题具体由登封市物价局负责,请你向登封市物价局咨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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