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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小龙武院 违法占地二百余亩 违建二十多万平方米(下派单位:登封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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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4-14 09:42: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登封市国土局

处理时间

2014-4-21 11:42

 核心提示:近十年来,少林寺小龙武术学院都是在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建设的,各种教学楼、影视基地、宾馆、饭店、电影城,教育用地上到处是商业开发,目前已形成总占地面积200多亩、总建筑面积20万多平方米的规模。

  中国网4月10日郑州电(记者 刘林森)2001年12月,登封市政府批复登封市小龙武院可以得到8.0500公顷建设用地,用于新校区的建设。2002年,小龙武院拿到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有效期仅到2004年11月4日。

  近十年来,小龙武院已建成的校区、影视基地、宾馆、饭店、影城均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2003年缴纳20万元土地出让金后,剩余的50余万为补办土地证今年才被迫交清,而且不用缴纳滞纳金,小龙武院何以如此顺畅的违规用地?

  小龙武院违规建设 教育用地用作商业开发

  少林寺小龙武术学院是功夫明星释小龙的家人1980年创办,原名少林寺武校,后因想利用释小龙的光环而改名。

2001年,少林寺小龙武术学院为响应登封市政府“少林景区拆迁”的号召而拆迁至登封市北环路。2001年8月16日,登封市国土资源局向该校出让面积约8万平方米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新校区的建设,土地出让金71.9万元。

然而,少林寺小龙武术学院2003年7月25日才缴纳土地出让金20万元,土地使用了两年才缴纳一小部分出让金。

  据了解,登封市国土资源局给少林寺小龙武术学院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终止时间为2004年11月14日,此后再也没有办理。

  也就说,近十年来,少林寺小龙武术学院都是在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建设的,各种教学楼、影视基地、宾馆、饭店、电影城,教育用地上到处是商业开发,典型的“挂羊头卖狗肉”,目前已形成总占地面积200多亩、总建筑面积20万多平方米的规模。政府执法部门竟然熟视无睹?

  对于小龙武院商业开发的情况,登封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冯书亮介绍,宾馆是学生宿舍,所谓的影城也没几个房间,里面主要是小龙武校的会议室。

  据了解,小龙武校的宾馆是和未来宜居酒店联办的,酒店开业时间2008年9月,楼高6层,以对外营业为主。小龙国际影城2013年7月开业,系登封市2013年重点文化项目,2000多平方米,投资1200多万。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建设规划证,竟然还是登封市重点文化项目。

  国土局:土地出让金13年后才补齐

  根据我国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签订后,少林寺小龙武术学院应在六十日内将出让金汇入登封市国土资源局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不交,登封市国土资源局有权解除出让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少林寺小龙武术学院负责。

  另据规定,国有土地使用证期满后,登封市国土资源局应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该块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登封国土资源局无偿取得。

  十几年没交完出土地出让金、近十年没有土地使用证,少林寺小龙武术学院何以顺风顺水的发展建设呢?教育用地上大兴土木,修建各种商业建筑,政府监管在哪里?

  4月9日,在登封市国土资源局,该局法规科冯书亮介绍,之所以让少林寺小龙武术学院缓交土地出让金,是因为2001年11月1日,时任登封市市长冯留卷签批“同意建设期间缓交土地出让金”,“他是政府法人,他应该有这个权利”。难道缓缴就可以缓十年吗?冯书亮说,少林寺小龙武术学院今年已经将剩余的51.9万土地出让金补缴。

  律师:迟缴出让金要加收违约金 相关人员应负法律责任

  51.9万出让金晚缴十几年,缴纳标准还是13年前的每平方米10元钱,竟然还没有滞纳金?冯书亮称这是郑州市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委员会不能仲裁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明显的属于越权,无效的裁决。

  据郑州市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显示,“鉴于申请人(少林寺小龙武院)尚不存在逾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违约行为,且双方之间的合同中也没有关于申请人逾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时应支付滞纳金的约定,被申请人(登封市国土资源局)也未提出要求申请人支付滞纳金的反请求,因此本案中并不存在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滞纳金的法律责任。故仲裁庭认可申请人提出的其不应支付土地出让金滞纳金的观点。”

  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张博律师认为,登封市国土资源局存在明显过错,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该通知规定,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让、租赁合同的管理,受让人和承租方未付清全部出让金、租金的,不得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中规定,要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监督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机构以及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

  张博律师介绍,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议等应约定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取得,是办理其它证件的基础,小龙武院近年来的开发建设是如何顺利进行的呢?十几栋楼房,二十多万平方米的建筑群,绝非三年两载建成的!没有土地证,更谈不上建设规划证!这种私自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的违法行为该怎么处理?不知政府的监管在哪里?本网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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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4-15 16:18:51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题,我局高度重视,并进行了认真调查。
    其具体情况是:2001年,少林寺小龙武院(原中国嵩山少林寺武术学校)积极响应登封市委、市政府对少林景区整治的号召,率先搬出了少林景区,经登封市政府批准征用嵩阳办事处西关村土地8.05公顷作为原中国嵩山少林寺武术学校用地(登政土[2001]11号文批复),征地补偿费用学校已全部支付,该校于2001年4月11日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1年8月16日,原市土地管理局与中国嵩山少林寺武术学校签订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出让面积71992.8平方米,出让地价每平方米10元,出让金额共计719928元。当时因学校正在筹建期间,资金紧张,原登封市市长冯留卷同意中国嵩山少林寺武术学校建设期间缓交土地出让金,后来该校缴纳了部分土地出让金20万元。2002年11月15日,登封市政府为该校办理了两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80000平方米,该土地使用证期满后,少林寺小龙武院再次申请土地登记,但因土地出让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出让金票据如何开具、是否缴纳滞纳金、土地出让合同面积与原发证面积存在误差等问题存在争议,少林寺小龙武院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后未进行土地登记。
    2012年12月3日,我局与少林寺小龙武院就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并继续履行问题,向郑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郑州市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20日下达裁决书([2012]郑仲裁字第629号)认为:合同应继续履行,出让金、滞纳金无给付内容,也不存在确认。少林寺小龙武院应支付剩余土地出让金,包括此实际面积误差按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单价确定的价格差额。少林寺小龙武院只有支付了全部实际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后,才符合为其核发土地使用证的条件。最后仲裁结果为:1、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2、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郑州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下达后,登封市政府召集监察、财政、建设、规划、体育、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对少林寺小龙武院剩余土地出让金入国库、出让合同中出让面积与实占面积存在误差、办理土地手续等问题进行了研究,经研究后市政府于2013年12月30日下发了《关于少林寺小龙武院要求履行合同并办理土地手续的批复》(登政土[2013]140号批复),批复同意:1、国土资源局与少林寺小龙武院应继续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少林寺小龙武院缴纳剩余的50多万元土地出让金,滞纳金不用缴纳;2、少林寺小龙武院缴纳剩余土地出让金后,国土资源局要对其占地面积实测,再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目前,少林寺小龙武院于2014年1月 15日缴纳了剩余的土地出让金,并又提出土地登记申请,我局经地籍调查后根据规定对该院提出的土地登记进行了公告,公告期满后我局将依法报登封市政府办理土地登记。

     谢谢您对国土资源工作的支持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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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4-16 16:34:44 |只看该作者
是法院支持国有资产流失吗?合同没有约定滞纳金,就拖了十几年可以不交土地出让金。政府真是慷慨呀,应该去巡视组反映问题,登封的审计在干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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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4-18 09:06:22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关于小龙武术学院土地手续问题,郑州市仲裁委员会已做出了仲裁决定。
  谢谢您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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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4-26 17:28:55 |只看该作者
别老拿仲裁委糊弄老百姓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不能仲裁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请问:国土局是不是应该属于行政执法机关?该不该补缴滞纳金是不是属于行政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有权裁决吗?明显的属于越权,无效的裁决。国土局却再三拿仲裁委做挡箭牌,你们不觉得难圆其说吗?这不是知法犯法吗?这不是转嫁责任,徇私枉法吗?这样的解释,让民众怎能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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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11-30 09:02:28 |只看该作者
:高手,没事 早点睡吧,能赚钱就是本事。管好自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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