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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房管局您看看合理吗?(东方宇亿置业回复)(下派单位:登封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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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4-14 16:54: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登封市房管中心

处理时间

2016-4-27 16:46

东方宇亿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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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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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static/image/common/online_member.gif 发表于 2014-4-3 14:08:03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各位业主:
  本着心系登封,回报社会的经营理念,我公司(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下同)开发建设的登封东方富田项目(即世纪城)采取了单位团购房的模式,本意是让各单位职工得到实惠,同时解决部分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在这一原则指导下,经过友好协商,我公司于2012年8月份起先后与各团购单位签订了《团购协议》。
  《团购协议》(协议内容在我公司登封销售部现场有公示)中约定:团购房屋的电话、有线电视、宽带互联网、天然气、热力等配套设施的工程建设费用及开通、开口的相关费用均由用户交纳(《团购协议》第八项第二款第二条),在此基础上,双方确定的团购房屋均价为3100元/平方米(远低于市场价),此价格中并未包含上述配套费用成本。
  之后,2013年1月14日登封市物价局和登封市房地产管理中心联合下发了登价字【2013】5号文件,要求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基础设施配套等相关费用一律计入建设开发成本中,不得另行收取(国家要求不得另行收取,并不是不能收取,而是必须核算入房价之中),本着《团购协议》约定及政府部门要求,在告知各团购单位后,我公司将配套部分相关费用重新核算后计入开发成本之中,同时根据各房屋面积不同相应提高了团购价格,在核增成本过程中,我方严格按照各相关部门收费标准及房地产价格构成原则进行了综合核算,没有多收任何费用,只是保证了我方利益按照合同约定不受侵害。
  本着公开、公平的原则及对业主、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我方不会多收客户任何费用,但也不会承担本不应我方承担的任何成本。欢迎政府相关领导及各团购单位来我方进行审核,并进行监督!同时我方也保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我方利益的权利。
  
  
  
                                         
                                                                             河南东方宇亿置业营销中心
问题1

《团购协议》(协议内容在我公司登封销售部现场有公示)中约定:团购房屋的电话、有线电视、宽带互联网、天然气、热力等配套设施的工程建设费用及开通、开口的相关费用均由用户交纳(《团购协议》第八项第二款第二条),

请问   按照职能部门要求  这八个字哪去了?

问题2
2013年1月14日登封市物价局和登封市房地产管理中心联合下发了登价字【2013】5号文件,要求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基础设施配套等相关费用一律计入建设开发成本中,不得另行收取(国家要求不得另行收取,并不是不能收取,而是必须核算入房价之中

请问  国家要求不得另行收取 你们就这么理解的呀!我们给你开发商预交了两次共计15万,后来贷款并签定购房合同,现在都在还款中,难道之前你们开发商就没有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吗?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我们全体业主们在想你们不遵守国家规定和不遵守省、市房管部门下发的文件要求,你们的售房手续时怎么办下来的,难道你们是欺上瞒下吗?
全体嵩玉花园业主恳请房管部门过问一下,让业主们好安心接房入住。




下派来源:   点击查看

补充内容 (2014-4-14 19:56):
小区名称:河南省登封市东方富田嵩玉花园小区
开发单位: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
开发商董事长:牛宪运




     登封市嵩玉花园业主根据开发商要求我们于2012年9月5日交了拾万元房款。2013年1月23日开发商再次让我们交了五万元房款。2013年7月24日左右,我们缴纳了首付房款,陆续和开发商网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给我们需要办理公积金贷款的业主开具了首付发票。随后我们办理了公积金或商业贷款,从2013年11月份我们就开始还公积金贷款(贷款钱款早已到开发商账上),截止现在我们已还款6个月,有业主全款已付清多月。缴纳了契税、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可开发商迟迟不给我们开具贷款部分钱款发票和已付房款发票。多次问开发商,开发商回答等交房后办房产证时才开。有业主反映到登封市地税局嵩阳地税所,可从2013年11月份到现在,没有给我们一个合理的答复。更可气的是现在如想拿到已付房款的发票,开发商让再补交8000元——11000元不等的房款。试问我们交钱购买商品房不给我们开发票合法吗?开发商不给我们开发票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违法行为?去街上吃碗烩面还有发票,几十万的房子确没有发票。税务部门难道没有开展群众路线学习活动,难道就这样允许开发商偷税漏税吗?恳请相关职能部门能给我们业主有个明确的说法!对开发商这种偷税漏税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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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4-15 14:21:11 |只看该作者
网民朋友:
    你好!
    你反映的情况收悉,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嵩玉花园为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开发楼盘。2012年8月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与嵩阳办事处等三个团购单位签订团购协议,2013年4月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与个人签订房屋认购协议,2013年12月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与个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团购合同、个人房屋认购协议工程建设费用约定,燃气、暖气工程建设费用根据各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用户承担。
    2013年1月24日,物价局收到关于人民网网民反映嵩玉花园收取天然气工程建设费问题的督促查办通知(登督字〔2014〕11号)后,经我局调查,认为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违反“一价清”规定,要求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收取的燃气工程建设费退还业主,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收取的3000元/户燃气工程建设费,于2014年3月11日已全部退还到位。
    经调查,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与嵩阳办事处等三个团购单位于2012年8月签订团购协议,团购协议均价为3100元/平方米,但不包括燃气、暖气工程建设费。经过测算,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决定,把每平方米50元暖气工程建设费和每户3000元的燃气工程建设费列入房价,2014年3月25日通知各业主签订补充协议。
    二、调查处理情况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物价局认为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以签订协议的方式,把燃气、暖气工程建设费用列入房价不违反商品房销售价格有关规定。对于自愿签订补充协议的业主愿意把燃气、暖气工程建设费用列入房价的,协议受法律保护。对于不愿意签订补充协议将燃气、暖气工程建设费用列入房价的,双方通过法律途径按合同纠纷予以解决.
      以下开发商偷税漏税问题请向税物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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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我爱第二家乡  你的意思就是说,开发商给我们签的房合同还比不上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应,开发商现在不交房,如果业主购房着想接房就要签这个协议请问这样合理吗  发表于 2014-4-17 20:26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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