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网友:
您好!
关于你询问的绩效工资发放问题,现回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部署,义务教育学校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我市根据实际,义务教育学校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70%作为基础性部分,主要体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按月发放。绩效工资总量的30%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按学期发放。学校在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时,应当按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我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是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在每年初核定,其中70%作为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30%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每学期分配一次。绩效工资总量一年核定一次,增人不增额度,减人不减额度。教体局在分配各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时,是依据各单位在职教师人数核定,不是按职称计算。学校在学期工作结束后,依据本校制定的实施分配细则,按照教体局分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根据每位教职工在本学期的工作情况,对每位教职工进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测算。测算结果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经教师本人签名后报教体局。教体局汇总造册,报财政局审核。财政局将审核后的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拨付到银行,由银行直接打到教师个人账户。
登封市教育体育局
2014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