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登封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对从事道路运输的货物运输车辆收取“月票”的问题,我单位已明确相关同志负责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新密市岳村豫AR9561、豫AG2171号车分别是郑州正弘货运有限公司和郑州一众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的车。两车在2014年4月25日,因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反《中华人民中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五款,给予行政处罚1000——3000元罚款,经公路运输管理所裁定,最终分别给予行政处罚2000元罚款.票号为;010470395和010470450.
2014年4月30日,豫AR9561号货车因私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被登封市运管所稽查队再次查扣,2014年5月5日,豫AG2171号货车因私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被登封市运管所稽查队再次查扣,我们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二款进行处理。这是属于两次不同的运输过程中的两次违章行为,运管所对违章车辆采取的行政措施并无不当之处,不存在收月票和保护费。
再次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我们会在以后的工作中,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全力维护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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