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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澳龙港湾,请省领导介入,巩义物价局在踢气球回答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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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4 09:06:3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待处理

巩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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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41小时:23分钟

     向你们举报一个在巩义市境内的房地产开发商利用合同的形式,虚构地热井,向全体购房户收取80元每平米,100元每平米,150元每平米的所谓热水费的诈骗集资线索。巩义市澳龙港湾为了达到诈骗集资的目的,对外宣传,在烟草局,新华办召开的全体购房户大会上宣称,在其西南角打了1000多米深的地热井。据了解,这口井是澳龙港湾在购买水泥厂土地时,原水泥厂职工的饮用水井,而且深度很浅,用途是普通饮用水,不具备供热条件,也无权改变水的用途,当时无偿转送给了澳龙港湾。据查该地方没有有关打地热井的相关国家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该地是否有地热资源也没有论证和审批。质问开发商时,开发商说需将井水二次加热。我们认为,笫一在商品房小区建设锅炉对井水加热也需要有关部门审批,存在安全隐患。第二,饮用水改变了原来审批用途,造成资源浪费属违规违法行为,第三,我们自己可以加热,无需代劳。
       综上所述,开发商的收费行为,是以诈骗集资为目的的,资金用途不详,且涉及926户,金额估计1800万元(部分人己交,部分人整天接他们电话摧交,电话中用威胁语言),范围巨大,影响巨大,金额巨大。涉嫌非法集资,特举报线索。望领导重视。

此信息来自: 郑州市信访局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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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4-7-5 08:24:0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完了!完了!巩义市物价局没救了!就是不管了,估计收了不少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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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4-6-27 18:57:47 |只看该作者
我说巩义搜 巩义在线都在卖奥龙港湾的房子 原来是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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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4-6-21 18:53:0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明摆着收费违规,你查一下有关文件,即使签了合同违规部分条款也是无效的,发现某些人总是回避问题,揣着明白装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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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4-6-18 13:19:3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这个帖子要深沉大海了吗?巩义市政府就等这事情慢慢发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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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4-6-15 15:17:11 |只看该作者
官官相互啊,谁能怎么样?老百姓的钱,都去那了?养了一群贪官,一群物业,一群开发商,一群穿着拿着合法的外衣欺负老百姓的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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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4-6-15 08:16:4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巩义政府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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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4-6-6 09:06:5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巩义市政府就不真不管这是了吗?
只想说有关人员胆子真大,你们都不怕到时候事情闹大了,查到你们头上,能好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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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4-6-4 23:00:2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比喻很好,一下子就说明了违規违法的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一个人对另一个说,你杀了我吧,我给你写协议,不追究你的责任,这协议条款屁用都没。澳龙港湾的协议中有热水费这个收费项目,巩义的其他楼盘为什么不敢收而独独他敢收呢?因为他说他打了地热井,给大家提供了服务所以该收。地热井的合法性,验收合格性成了问题的关键.地热井的论证,审批,验收合格报告等一系列的主管部门的批复手续应公示给大家。有,则按协议执行,无,则违現违法,应取消。所谓二次加热的法律回题,安全问题更多,打个比方说,其他楼盘把自来水也二次加热收热水费你觉得大家会掏腰包吗?大家花钱买了什么?澳龙港湾宣传中的地热井中的地热资源,若无该地热资源,还要用天然气烧水卖水,我们的回答是这个被冒充的地热水代价太高,直呼用不起,其次,我们自己也能加热的 ,还节省天然气能源,安全,环保,没必要再花这个冤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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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4-6-4 21:00:3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我们想告诉你的主要意思是,打地热井这个事违法了,我们不愿被违法。你们有建筑五证,所以卖房我们支持也放心。你们的房子没有我们的支持能盖起来吗?卖地热水,你们的确没有相应证件,真的不合理也不合法。回头是岸,你们在烟草局的团购户大会上己听到了大家的意见,还不清楚的话可以召开八个团购单位所有购房户大会,停止违法私釆地热水(呵呵,想采也没有呀),取消热水费是大家的共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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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6-4 20:40:1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合同中如果有违規违法条款,该条款无效。
澳龙港湾宣传说打了地热井,必须收热水费。请出示下该地热井有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吗,有论证报告和验收合格报告吗?合法不合法,大家心里都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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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6-4 15:18:3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我们国家是法制社会,做什么都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一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什么协议是站不住脚的,是国家法律规定所不允许的,打个比喻:两个人打架,把一个人打伤了,但两人之间写有协议,都互不追究责任,到国家法律是不允许的,把人打伤是事实,是触犯了国家法律,是要被制裁的,所以不受国家法律规定的协议是无效的,乱收费是永远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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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6-4 11:45:58 |只看该作者
既然合同不能代表自己的意思,发帖网友当时是不是真的看过?到底是哪个签的字?或者说,那能不能把合同废了,不交钱、不住那个房子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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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6-4 10:06:02 |只看该作者
因此,问题就出来了,代表说是大家同意交款,然后签订了合同。投诉的网友,我理解你们的意思,是想买那里的房子,但不想拿物价局审批过的价钱,是这样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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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6-4 10:03:45 |只看该作者
后面,也说得很清楚:在调查过程中,物价局工作人员分别与巩义市农机局、烟草局等八个团购单位合作建房代表进行了电话联系,各代表称在签订协议前,已向本单位团购户做了宣传介绍,征得大家同意,双方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是各自真实意思表示,应按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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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6-4 10:02:01 |只看该作者
天天看这么一帮子人在这里投诉澳龙湾。我看了人家物价局的回复,其中说,澳龙港湾房地产有限公司通知260个购房户缴纳设施配套费,已有27户缴纳了设施配套费,其中暖气设施费缴费标准分别为80元/平方米、100元/平方米;热水设施费缴费标准分别为80元/平方米、100元/平方米、150元/平方米;智能化管理费2500元/户;燃气设施费2800元/户。收费标准与合作建房协议书中载明配套费收取标准是一致的。 就是说,收费标准不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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