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朋友因为年纪大了(快40岁了),又喜欢孩子,就在政策出台前一年抢生了单独二孩,因担心下岗,一直隐瞒没报。现在他们这种符合政策了,请问还处罚吗?能否从轻处罚?如果是事业单位是否还开除公职?
既然现在国家鼓励单独二孩,说明人家并没有给社会造成什么负担,个人觉得再按以前的处罚很不合理。另外咨询了律师,说按照上位法和什么不究过往原则,不应再处罚。还有说既然老的计生条例已经废止,就不能使用已经废止的条例再去处罚。如果处罚,就属于无据可依的乱收费。
请您给出个准确解释?希望计生部门从人性化的角度,对这些人网开一面。我也好劝她主动去自首,给孩子上户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