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郑州市级住房公积金(不含省直、行业系统分支管理机构)现行的“职工连续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条件,调整为“职工连续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单位缴纳公积金,过了7月1日,够6个月,按照目前现行规定,可以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
最初缴纳公积金的时候,政策是6个月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这可以理解成一种契约或者合同吧?
但你们在个人缴纳公积金之后才改变的这个政策,变更为12个月,是不是违约??
为何不能人性化一点? 还要继续保持你们的官僚作风??
交的时候是6个月,到能用的时候,又变成12个月了???
房子都签协议了,就等过7月1号够六个月公积金去办贷款了。
该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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