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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法院随意更改生效判决 置一个弱女子身陷绝境(下派单位:登封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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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7-1 08:40: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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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法院

处理时间

2015-12-28 17:20

      我被骗生育两个女儿,登封法院判决女儿生父每月支付每个孩子的抚养费588元,只因被告哥哥任登封法院政治部主任,竟然利用手中职权,将已判决生效的判决书要回,私自将抚养费改为367.5元。这样滥权已经触犯了法律的尊严,置我一个弱女子于生活的绝境(此女患先天性腭裂,无钱救治)。
      我叫郭春好,1976年生,家住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南街村三组。我的两个女儿没有父亲,我没有正式的工作,我们母子三人到处飘荡。生活的艰辛令我时时落泪,可是人生没有回头路,为了两个女儿,再苦再累我也要挺下去。
      鼓了很大的勇气,我决定向广大网友揭露登封市公安局薛红艺(原任登封市公安局刑侦中队副队长、徐庄乡派出所副所长职务,现为登封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公职人员)欺骗我感情,后将我抛弃、利用家族势力欺压我的丑恶行径。我说这些,希望人们能看清他的真面目。
      1996年,我在少林寺景区附近一饭店打工,薛红艺在少林派出所上班。期间,薛红艺多次去我打工的饭店吃饭,次数多了,两人认识,后逐渐熟悉。现在,我回想起来,当初若没有认识他,也许就不会有今天的事情发生。
       当时,我们的关系也只是熟悉。一年后,我与人结婚并育有一子,生活过得虽然平淡,但也算有滋有味。2000年的一天,薛红艺突然找到我当时的婆家,那天,我不在家中。后来他数次到家中找我,并口口声声对我说,你怎么结婚了,我一直在等你。
       不可否认,女人有时会经不住男人的花言巧语。薛红艺花言巧语的确有一套,他只要一见到我就对我说,怎么怎么爱我,会怎么怎么对我好。2003年左右,薛红艺告诉我,他已与妻子离婚。我相信了。后来,我与他住在了一起。
       2004年,我生了大女儿郭小丽(化名)。随后,薛红艺多次在外面与别的女人有染。气愤之下,我更换了住址。决定不再和薛红艺来往。然而,薛红艺通过打听知道了我的住址后,多次找到我,又对我花言巧语说要和我恢复关系,以后一定会对我好。女人的心总是软的,我又相信了。就这样,又和他恢复了关系。
       2006年,我怀上二女儿,此时我才知道,薛红艺并未和他的妻子离婚,原来他一直在欺骗我。
2007年,在医院住院生产期间,他对我不管不问,把我一个人丢在医院,一点医疗费用也不给我。我对他彻底失望,在朋友的陪伴下生下女儿,此后,我和薛红艺断绝了一切来往。
       我欲哭无泪,我一个弱女子带着两个女儿如何生活?多次找到薛红艺要求他给我们母子三人一点生活费,被他拒绝了,他否认两个女儿是他的。
       于是,我开始寻求帮助。2007年,我向登封市公安局反映了此事,经协调,薛红艺答应给两个女儿一定的生活费用,可一直未兑现。2008年,我向登封市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要求薛红艺抚养两个女儿,但法院一直不予开庭。
       直到2011年,我更改了诉讼请求,决定自己抚养两个女儿,法院才给予开庭。一审判决,薛红艺只承认大女儿是他所生,否认二女儿,我要求去做亲子鉴定,被薛红艺拒绝。
       二审判决,法院判定薛红艺每月给予两个女儿每月588元的抚养费用。判决书下来后5天,薛红艺利用关系更改判决书,把每月的抚养费从588元改为367.5元。而法院称,更改是因为抚养费用算错了。
      几年来,我数次寻求帮助,由于薛红艺的哥哥薛红泽(音)势力强大(先后在登封市人民政府、登封市人民法院工作),现为登封市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法院的判决书下来后,薛红艺一分钱也没给。并称,你去告吧,你告到哪里我都不怕,看你能咋样?
      恳求有关领导帮我解决问题。
求助人电话:15*******30
附:判决书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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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7-9 09:00:30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1、由于原告郭春好、被告薛红艺双方均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被告薛红艺月总收入的数额证明,因此本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薛红艺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酌定为以辩论终结前上年度登封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由薛红艺分别支付两个女儿的抚养费。辩论终结前上年度即为2012年,登封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639元,被告薛红艺应当支付郭明轩的抚养费数额计算方式为:17639元÷12个月×25%×=367.5元/月;被告薛红艺应当支付郭明玉的抚养费数额计算方式为: 17639元÷12个月×25%=367.5元/月。由于打印有误,书写为“17639元÷12个月×25%×=588元/月”,本院发现错误后,予以纠正,并给原告郭春好进行了详细解释说明。由于尚在上诉期间,该判决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

后,被告薛红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郑民二终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我院认定按2012年登封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由薛红艺分别支付两个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

2、关于郭春好举报我院政治部主任薛洪泽利用手中职权,私改抚养费的说法,经我院纪检部门调查核实,薛洪泽从未插手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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