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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郑州市物价局长的公开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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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7-3 10:3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时间

2014-7-18 11:12

尊敬的局长先生:
     你们好!郑州地产长城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2007年10月27日后,明明收取的是"暖气集资款(120元/平方米)",可郑州市物价局为什么到如今还坚持原"回复"的理由不变呢?为什么一定要把开发商所收取的"暖气集资款"认定是"暖气初装(入网)费"呢(入网费是55元/平方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至管部门认定。"即开发商的收费行为市物价局不知如何认定,那也应该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汇报请示认定。可物价局为什么不向省价格部门汇报请示认定呢?而却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汇报请示认定!物价局是真的不懂得自已的工作程序吗?物价局是价格法的指定执法部门,这个大家都知道的。
     市.区 物价局给康桥上城品小区业主的<关于康桥上城品小区开发商违规收取暧气朷装费问题的回复>,是有人精心设计的,是在搅浑水,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把戏。是把开发商"违法"行为,认定是"违规"行为,再解释成是"合理收费"!这是别有用心!这里面定存在腐败和什么不可告人的问题。请您在百忙中关心一下百姓的民生问题,请物价局给予明硧的答复
             此致!                        







                                                                                                         康桥上城品入小区业主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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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7-3 11:48:50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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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7-9 15:18:14 |只看该作者
康桥上城品业主:
      您好!
      现就您反映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7〕170号)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郑州市建设项目审批收费联合办公室办理城市配套费缴费手续”; 第十一条规定:“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标准补缴”; 第十五条规定:“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但政府联合收费中心在实际操作时出现了对部分开发企业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同步的情况。而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就属于这种情况。 该公司于2007年9月30日按20元/平方米缴纳了市政配套费,并于2007年10月16日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在交房时该公司又向业主收取天然气、暖气入网费,引起业主强烈不满,便上访投诉。为此,我局2012年8月24日专门向市政府递交了《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界定的请示》(郑价公〔2012〕8号)。市政府转交市财政局对该问题进行答复。2012年9月6日郑州市财政局对此问题进行了解释,郑州市财政局在《郑州市财政局关于〈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界定的请示〉的意见回复》明确了政策界限:“暖气、天然气入网费是否征收,应该以市规划局出具《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的时间为节点,来作为是否征收的依据。即2007年10月1日前开具了《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的按20元/M2缴纳建设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应缴纳暖气、天然气入网费;2007年10月1日之后开具《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的按现行标准170元/M2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
      您若对开发商的收费行为仍有异议,建议您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您认为存在的问题。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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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7-10 11:06:27 |只看该作者
物价局的这个"回复"是"老调重弹"。开发商的收费行为,你市物价局如果真的不知道如何认定,那也应该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汇报请示认定。可你物价局为什么不向省价格部门汇报请示认定呢?而却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汇报请示认定呢!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这是"政府定价"!你物价局是真的不懂得?!显然是有人精心设计的,是在搅浑水,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把戏。是把开发商"违法的"行为,认定是"违规的"行为,再解释成是"合理的收费"!这就是别有用心!
     自已的工作程序难道是真的不明白吗?物价局是价格法的指定执法部门,这个大家都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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