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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检察长程广春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歪理邪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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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7-14 08:37: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程广春谬误观点一:原审被告人陈俊宇不构成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规定……首先,原审被告人陈俊宇实施的对被害人康庆的打击行为不是正当防卫,结果也不是防卫过当。理由是,原审被告人陈俊宇对被害人康庆实施砍击时,康庆只是在楼下说话、与人聊天,虽然康庆等人对陈俊宇进行过殴打,但是康庆等人在康庆打电话时,康庆本人已经停止了不法侵害,虽然康庆正在打电话,并没有对原审被告人陈俊宇实施不法侵害。因此,原审被告人陈俊宇对被害人康庆实施的打击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现实性,即不具备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不具备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尊敬的省级程广春大检察官:如果没有在饭店康庆纠集关键、王国颂将被告打至血流满面、遍体鳞伤的事实;如果没有被告被救后逃回住处,康庆等人追打到被告住处的事实;如果没有康庆等人把被告围堵在住处楼上卫生间殴打,被人拉下楼后,围堵叫骂,打电话召集帮凶,明确扬言非弄死被告不可的事实,你所谓康庆已停止了不法侵害的观点也许成立。

请问程广春检察官:1、你凭什么认定康庆纠集关键、王国颂在饭店把被告打至血流满面后,追打到住处围堵叫骂、电话召集帮凶、明确非弄死被告不可的行为不是不法侵害的继续进行?2、你是以什么标准认定康庆打电话召集帮凶、叫骂着明确要弄死被告的行为是康庆停止了不法侵害?3、你既已认定康庆被砍时正在打电话的事实,却为何昧着良心执意否定康庆电话召集帮凶进一步加害被告的非法侵害正在进行的事实?

程广春谬误观点二:防卫过当要具备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1)必须不法侵害已经发生;(2)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4)主观条件;四个条件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都不能成立防卫过当,本案中你的行为恰恰缺失了正当防卫的两个条件,就是时间条件,一个是主观条件。缺失的时间条件。第一、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也就是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刚好在康庆停止殴打陈俊宇的时候,这个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结束之后,康庆已经停止了对你的不法侵害,在这个时候你拿刀去砍康庆,这不叫防卫过当也不叫正当防卫,它叫事后防卫。第二、上诉人陈俊宇你所指的康庆纠集人还要来打你,这些细节如果属实的话,最多是康庆为实施不法侵害所做的准备,一个准备行为,而此时不法侵害尚未开始,那么你在这个时候拿刀砍向康庆,这叫事先防卫。第三、陈俊宇你砍击康庆的时候,康庆逃跑,他被砍击后摔倒,在这种情形下,康庆失去了或者丧失了继续侵害的能力,那么你仍然挥刀砍向了被害人,对被害人进行了反复多次的砍击,这不叫正当防卫,而是你的报复、泄恨。综上,陈俊宇行为是防卫不适时,在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或尚未开始进行的所谓行为,这与防卫过当有着本质的区别。第四、从主观条件上来看,就是防卫目的正当,防卫目的正当标准是不法侵害的正在进行。那么,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你还到处砍人,这个时候你不是防卫,而是非法的泄愤,发泄你心中的委屈、愤怒,而且毫无节制。不可否认,康庆等人殴打、殴打你在先,但是这是引发血案的原因,而不是你防卫过当的理由。

尊敬的程广春大人:前面你们认定被告陈俊宇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和限度条件,现在你又认定陈俊宇行为缺少时间条件和主观条件,你所谓陈俊宇不具备的起因条件被你挖空心思的描述成了时间条件,而你绞尽脑汁炮制的陈俊宇缺失的所谓主观条件又被你描述成了时间条件,凭你歪曲事实、煞费心机制造的陈俊宇行为缺少正当防卫四个构成要件的假象,能改变案件中康庆团伙对被告一直持续进行的非法侵害的客观事实吗?

请程广春大检察官扪心自问:你们所认定的陈俊宇行为缺少的所谓时间条件不是在你不敢明确非法侵害终止标准的情况下,康庆一方对被告一直持续的非法侵害被你歪曲事实而枉法认定的吗?你首先以康庆停止殴打陈俊宇就枉法认定康庆停止了对陈俊宇的不法侵害,偷换概念把被告面临的非法侵害仅仅限定于殴打,康庆对被告的欺侮谩骂以及电话召集帮凶非弄死被告不可的行为是守法的正当行为;把被告面临的非法侵害仅仅指向康庆一人,却有意撇开歹徒关键和王国颂伙同康庆对被告共同实施的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你颠倒黑白、混淆事实,据此认定陈俊宇砍击康庆的行为是事后防卫;而后则自相矛盾的以康庆打电话纠集人进一步加害被告,康庆只是在为实施不法侵害做准备属于正当正常行为,不是非法行为,不对被告构成致命威胁为由,认定陈俊宇在对方帮凶未到或未受重伤的情况下砍击康庆的行为是事先防卫。在你省级大检察官看来,陈俊宇对康庆的砍击行为可以断开成首先是事后防卫而后又是事先防卫的两种行为,你不觉得这是遗笑世人的黔驴之技吗?

那么在程广春检察官大人看来,康方歹徒三人寻衅滋事、欺侮谩骂、借酒伤害他人,明确叫骂着电话召集帮凶非弄死他人不可,是一种守法的正当行为,所以当被告的行为与你要竭力保护的康方所谓的合法权益有所冲突时,被告的行为就变成非法的了。请你不要忘了国务院副总理汪洋曾说过的一句话,当官不为人民办事的就是狗官,而在老百姓眼里,包庇歹徒、谋害善良,绝对是遗臭万年祸延子孙的狗官!请你扪心自问,你承办本案良心几许?公平几许?

程广春谬误观点三:康庆三人打过你以后,你回到中华旅社,你拿到刀干什么?是自卫还是要斗殴?我们认定,到这个时候你不是自卫而要斗殴,为什么呢?原因,第一,你至少做好了斗殴的准备,你拿了刀,拿刀干什么?你拿刀就直接向楼下冲……第二,对方对你的非法侵害你没有反抗,第三,当时对方已经不打了、下楼了,你反而又拿着刀下楼,冲下去找他们,这时候能说是防卫吗?对方已经放弃了对你的殴打,这时你不是防卫,你认为能够找到一个合适的时机,想给自己能够来实施你自己想做的事情的时候,来达到你的目的以后泄愤,综上呢,被害人没有对你加害,他们也就是骂人、打电话,只有这些行为而已,那么,这些行为是不具备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不具备现实的危险性,所以你不具备防卫的条件,这个防卫过当是不能成立的。

那么我们要请教精明强悍、巧舌如簧的程广春检察官大人:把康方在已经把被告打得头破血流的情况下,追打围堵、召集帮凶非弄死被告不可,多人多次劝阻不止的罪恶意图,给予有理有据、合情合理的剖析,纵你舌绽莲花能否决康方神人共愤、杀害被告的恶行吗?你如此包庇歹徒的罪恶却强行加罪于守法善良,不令人作呕吗?

你身为省级检察官,你敢向公众明确自己对康方歹徒团伙非法侵害已经终止的判断标准吗?你歪曲事实,不仅糟蹋了人民检察官的形象,你就连做人最起码的良知都不具备,实在让人惊诧你能堂皇钻营检察院的关系和能力!

待续中,更多详情请网搜《誓死曝光河南检察程广春歪曲事实以权乱法谋害善良》

冤案联盟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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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7-14 10:21:45 |只看该作者

对一个事实清楚的简单案件,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如临大敌,三位检察员组团出庭的高规格、超豪华阵容,自人类有史以来实属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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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7-14 16:56:11 |只看该作者

左二、左三、左四分别是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萍艳、程广春、黄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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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7-15 16:43:18 |只看该作者
省级大检察官程广春当庭先认定被告是事后防卫,随即却又自相矛盾的认定被告是事先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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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7-16 09:09:57 |只看该作者
检察官说,根据死亡结果结合刑法规定,综合认定原审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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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7-17 10:02:22 |只看该作者
庭前会议中,检察员黄致远作为省级检察官,荒唐阻止证人出庭作证的理由竟然是“证人已作证两次了,再次作证就不具可信度了。”那么本案中检察院和法院已是对被告恐不低于执法人员第七次或更多的提审,目的何在、意欲何为呢?而警方办案对嫌疑人的多次提审是否更加背离事实要办冤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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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7-28 18:51:27 |只看该作者

左二:庭审中荒唐认定符合刑法第十四条关于故意犯罪的规定,就具有杀人动机的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萍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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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7-30 22:02:14 |只看该作者
强烈要求调查警方移交检察院不翼而飞的证人栾和李的第三次的刑事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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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4-8-1 11:07:34 |只看该作者
强烈要求调查警方在有效期内有条件能够调取当时康庆手机号码及通讯内容的情况下却不予调取的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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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4-8-3 09:25:20 |只看该作者

左三:庭审中既认定被告属事后防卫,又认定被告属事先防卫,前后自相矛盾的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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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4-8-7 21:37:22 |只看该作者
司法腐败重灾区、冤假错案重灾区、久拖不决重灾区!河南人民好“福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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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4-8-9 17:08:04 |只看该作者
强烈要求调查检察院前期要求警方补充调查康庆手机通讯情况,后来又自相矛盾当庭辩称与案情无关的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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