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
现就新天地小区停车收费问题答复如下:
一、地面停车问题。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及管理权限,新天地地面停车费标准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若物业公司存在违反协议或擅自利用公共区域收取停车费的行为,您可向物业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
二、地下停车收费问题。目前,郑州市住宅小区地下停车收费不需要价格部门审批。其停车收费按不同的产权性质进行区分。若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的,依据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房管局联合下发的《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有关规定,地下车位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为120~160元/月•车,扣除物业服务成本后,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执行;若产权归开发建设单位所有的,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双方按协议约定执行。关于开发商将该小区地下车库车位出租问题,建议您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咨询该小区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属。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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