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
现就您反映的关于正大花溪小区地面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的答复如下: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及管理权限,正大花溪小区地面停车费标准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若物业公司存在违反协议或擅自利用公共区域收取停车费的行为,您可向物业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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