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你好!感谢你对我局工作的大力支持!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其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按照国家局、省局要求,我局通过印发新修订GSP宣传手册、开展新修订GSP培训等工作对全市药品零售企业进行宣传贯彻,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近期我局又印发致“全市零售药店的一封信”再次强调政策,督促各药品零售药店严格遵守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新修订GSP有关经营行为规范要求,切实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全面按照新修订GSP实施。按照国家局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