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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差额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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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8-7 09:57: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人社局

处理时间

2014-8-11 08:50

2013年5月开始休产假,之前2012年7月份之前工资1950元,2012年7月份-2013年1月工资调整为2210元。2013年2月份之后到现在为2295元。

2013年公司社保人员上报社保基数按照1950元,所以2014年6月底津贴到公司账上按照1950*6=11700元到账,公司在产假期间支付每个月六百多元,现在公司称发给我的津贴为(1950-688.5)*6,可实际按照规定应该按照(2295-688.5)*6发放,但是公司总部(北京)称公司一直都是这么走的制度,不可能会因为我一个人来改变,让我妥协!
我想请问 1、我实际应得到津贴按照(2295-688.5)*6发放 ,这样计算对不?
                2、公司这样的行为,我应该如果处理?要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报吗?那这样公司如果因此跟我解约怎么办?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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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4-8-7 10:04:59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的问题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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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4-8-7 10:08:0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根据《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按1%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其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一、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二、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三、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四、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申报的本人月缴费工资除以30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因生育津贴产生劳动争议的,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您可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若有疑问,您可在工作日工作时间拨打我局咨询电话12333,工作人员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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