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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园新村伪造调查结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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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8-19 10:22: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郑州市信访局:花园新村的郑州融元物业公司以前物业收费是0.32元/月、平方,现在出了一个公告:对业主进行了上调物业费的调查,50%以上的业主同意物业费上调到0.58元/月、平方。本小区无业主委员会,业主未予融元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在没有业主参与和监督的情况下,其公示结果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真实意愿,存在暗箱操作、伪造调查结果的行为。本人将此问题首先反映给郑州市物价局,该局回复: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此问题归郑州市房管局管理;后将此问题反映给郑州市房管局,该局回复:以《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此问题归郑州市物价局管理。两局互相推诿,不知此问题该有那部门管理?请信访局指明!


此信息来自: 郑州市信访局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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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4-8-19 11:51:20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物价部门依据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不涉及物业费收取项目、标准等内容。

       另,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及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且根据《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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