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政府领导: 我叫张巧立.男.汉族.43岁.河南省登封市大冶镇东刘碑三组村民.身份证:410*******10152015.电话15*******35. 情 况 反 映 2012年8月,我向大冶镇政府反映了:关于东刘碑支部村委主要领导,恶意愚、弄欺诈群众,搞串通虚假招投标的问题。大冶镇接到我的反映后,做出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由于我对大冶镇的处理意见不同意,遂依法向登封市信访局提出复查申请,登封市信访局接到我的复查申请后,以大冶镇调查事实不清、处理意见不明为由,将案件退给大冶镇,并要求大冶镇重新调查处理。 大冶镇接到登封市信访局的退办通知后,又做出新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我对大冶镇新作出的处理意见不同意,再次向登封市信访局递交复查申请,登封市信访局再次将案件退给大冶镇重新办理。如此三番,两年多来,我一直奔波于大冶镇和登封市信访局之间,这一起普通点的信访案件,大冶镇就做出了内容各异的六份处理意见书。 2014年7月26日,我再次来到登封市信访局第六次申请复查,登封市信访局接到我的复查申请后,于2014年9月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处理意见。 我想不明白:依据《信访条例》32条的规定,我反映的信访事项事实清楚,信访诉求合理合法,依据《信访条例》第14条的规定,我的信访事项完全符合受理条件,登封市信访局为何就不予受理呢?再说,既然不予受理,为何三番五次的要求大冶镇调查处理呢?为何不在第一次接到我的复查申请时告知我呢?为此,我认为,登封市信访局是在故意刁难来访群众,是在逃避自己的职责,是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故,今特向上级政府领导如实反映,恳请上级政府领导调查处理,不胜感激,谢谢。 反 映 诉 求 恳请上级政府领导,依法责令、督促登封市信访局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受理我的复查申请,依法作出复查意见,以便我能及时向上一级信访部门申请复核,促使我的信访案件早日结案,不胜感激。 反映人:行巧立 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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