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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郭店镇独生子女家庭未能享受独生子女优惠政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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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1-5 16:10: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人口计生委

处理时间

2014-11-18 14:58

我们是新郑市郭店镇河范村的,村里独生子女家庭均未享受计划生育优惠政策,村里的耕地被承包出去,我们没有得到应有的分配,社区分房我们也没有应得的分配,我们向村委、镇政府、镇计生办反映该问题,三方互相推诿,置法律于不顾,置守法百姓利益于不顾,贵单位是主管部门,我们不得已反映至此,请帮帮我们这些无助的失地农民吧!!!
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0年修正 本)》
第三十四条 夫妻只有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五条 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奖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十元以上,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是财政拨款单位职工的,从财政拨款中列支,其他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承担;是农村居民的,由乡(镇)、村发给,或采取其他奖励形式;是城镇无业居民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是城市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
(二)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征兵、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
  (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时给予优待;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扶贫、救灾、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应给予表彰,并奖励二千元以上奖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奖励百分之五十,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奖励。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对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或者没有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给予下列处理:   (一)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  (二)通报批评;   (三)根据情况,分别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省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一律按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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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11-6 16:25:14 |只看该作者
您好,您帖子里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不适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已经于2014年5月29日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并已经开始施行。
现行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七条: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二)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征兵、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
      (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四)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应给予表彰,并奖励二千元以上奖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奖励百分之五十,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奖励。

若您仍有问题,请拨打新郑市人口计生委62679303进行投诉反映,感谢您对计生工作的支持!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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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11-8 23:24:37 |只看该作者
我们并没有分到应得的耕地分配,不知道向哪里申诉?请问您能帮助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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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11-8 23:53:06 |只看该作者
两千元以上的奖励是没有见到一分,别说表彰,镇计生办主任接到电话听说是反映问题的,再打就不接电话了!您说这法是计生部们的法,计生部门是这些个尊守法百姓的娘家人,听话守法的反而吃亏?违法超生的反而得实惠了?如果政府执法不严,百姓有法不依,守法者有害,违法者却有利。
  守法不奖,那么大家都超生是否计生部门也都不管呢?、
   期望您的正面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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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11-9 01:10:08 |只看该作者
政策我知道了,但是具体事宜我找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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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11-10 09:35:46 |只看该作者
你好 !
       你可以打新郑计生委法制、奖扶科62678691、郑州市人口计生委奖扶处67883389、67883343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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