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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租房规定: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应对象支付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控制在市场价租金水平的70%以内。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产权性质,实施差别化收取。
具有政府产权以及政府委托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收取。
商品住房和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根据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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