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
关于网友咨询物业收费标准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您所在的小区如果是在9月1日后交房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应当执行新的《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企业应先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物业服务等级认证,然后再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服务等级标准等材料经实地勘验后,对具备收费条件的物业小区核定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这个等级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若物业服务企业不按新的《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您可向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主管单位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投诉。
感谢网友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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