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该贴反映内容,街道纪工委组织工作组进行深入调查核实,经查反映情况不属实。具体情况是:
该宗土地面积为45.66亩,1975年乔楼乡政府(当时属于乔楼公社)兴办砖厂,将该宗土地征用(原协议丢失),1985年在原协议的基础上又签订了《关于砖厂征用土地补充协议》,协议中涉及农业税、社员福利问题以及每年砖厂向康寨村群众低价(2.5分/块)提供砖30万块等条款,该土地为公社集体所有。砖厂停办后,康北组群众将该宗土地复耕,暂时分给群众耕种,1991年左右乔楼乡政府拟利用该土地兴办企业,与康北因土地权属发生纠纷,1992年1月25日,乔楼乡政府组织该村干部及原砖厂占地知情人召开关于解决砖厂用地现场办公会,该宗土地按每亩土地一次性解决费用500-800元。当年支付该村民组1万元,1997年又支付3.5万元费用。按当时处理意见土地使用权已经归属乔楼乡政府集体所有,被用作筹建乔楼乡钢厂使用。1993年钢厂建成投产,1994年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工业土地划拨手续,1998年钢厂由于市场、经营管理等原因停产, 2000年钢厂经乔楼乡政府改制为私营企业,法人郭德印。由于企业停产,钢厂在银行贷款1600万元无力偿还被起诉到法院,2001年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钢厂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设备等进行拍卖,元正置业公司以260万元取得土地。2010年元正置业公司同荥阳市政府达成经济适用房建设协议,建设福泽家园经济适用房。同年该村村民组长及康北组群众代表以乔楼乡钢厂占地未给补偿款为由向元正置业公司索款50万元,元正置业公司最终付款12万元。
该宗土地证据确凿,权属清楚,应为元正置业公司所有办事处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政策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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