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局领导:
您好!
我是黄河水利委员会下属二级事业单位职工,自03年参加工作至今,按规定一直未纳入养老保险范畴,个人和单位均未缴纳过养老保险金。最近,我打算从原单位跳槽至一家企业,该企业在市社保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现有以下疑惑,请贵局领导在百忙之中给予解答。
1、按照豫人社养老【2011】24号第一条的规定,“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有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工作,原有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纳年限”,我跳槽到新企业之前,到哪里办理视同缴纳年限,原单位和我个人是不是均不需要再补缴养老保险费用?
2、视同缴纳的比例文件中尚未规定,是不是其他文件中有明确的说法呢?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