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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份的生育津贴调整的通知限制1月份的生育行为不合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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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1-28 15:21:2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根据本版所发帖子,有不少群众对于生育津贴基数及发放差额有疑问,管理员以《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郑人社医疗(2014) 9号)作为依据进行答复。
我们可以看到本通知(链接在sitegroup/root/html/ff8080812a3c7761012a4040061313da/2014*******816834.html)是2014年9月29日发布的,但“(五)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的,生育保险待遇按本通知规定处理。”是针对通知发布之前行为也有效,根据法理原则这个通知应该是违法的,根据缴纳基数。原为本人缴纳基数挂钩,现在与本单位平均工资挂钩,显然有不少人会因此收到损失。在走群众路线的今天,市人社局对此人群应有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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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5-1-29 15:20:53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的问题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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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5-1-29 16:44:47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9号文依据社会保险法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9号文中有关职工生育津贴的规定依据该条制定,符合法律规定。
二、9号文经法制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
9号文由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联合印发,该文件从制定到最终印发历时数月,通过了我局法制部门的审核和把关,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发文,合法性方面不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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