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幸福网友:
你好。目前我市生育报销执行的是《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和《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豫劳社〔2008〕20号)。《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含男职工配偶)因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以及因急诊、急救(包括出差、探亲、准假外出期间)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后,持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急诊证明、医学证明和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材料到省医保中心按规定结算”,按照政策规定,该参保人员在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时应提供急诊证明。
巩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