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属于高层二次加压供水。目前按照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文件(郑价综[2005]10号文)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实行二次供水的高层住宅,暂不执行自来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有关政策,仍按注册的贸易表计量结算。我公司仅对市政直供楼层用户抄表到户,对二次供水用户不抄表到户,只抄收二次加压供水总表。二次加压供水用户水表的抄收有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负责。而对由我自来水公司设计、安装的二次供水设施,如业主同意交于我公司管理二次供水设备,可由小区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单位与自来水公司签订二次供水设备有偿委托管理协议,交纳委托管理费用后,我公司对二次供水设备进行管理并对二次供水用户抄表到户。
另自来水公司本身为企业,无法对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您与物业的问题建议向物业公司上级部门或市房管局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