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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药超市丰产路106号店服务态度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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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4-2 22:29: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理时间

2015-11-27 18:13

河南省医药超市服务态度极差,顾客购买药品后,想调换其他药品,店内员工以公司制度要求不予调换,员工还说只要结完账调换药品及退货不可能。不知道郑州市区内其他的药店是不是都是这种经营模式,今后老百姓都不敢进药店买药了,那个部门可以出面管理一下现在的市场秩序,消费遇到这种事该去那里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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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4-8 14:59:04 |只看该作者
已转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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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11-10 12:13:17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根据《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药品为特殊商品,购买后不能进行退换。谢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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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4-8 10:03:18 |只看该作者
全国的医药市场是不是都是这样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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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5-4-9 12:39:08 |只看该作者
我以前也遇见过类似的问题,当时也很生气。回来网上查查确实国家有规定。确实错怪药店了!
2002年,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药剂管理
第二十八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或者用药医嘱,经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发出药品时应当告知患者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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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5-4-9 12:43:09 |只看该作者
真的是有规定。
2002年,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药剂管理
2第二十八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或者用药医嘱,经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发出药品时应当告知患者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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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5-11-18 15:09:56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谢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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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6-6-27 18:17:31 |只看该作者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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