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政府《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
(郑政办〔2012〕54号)
该文件明确规定,拟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相关规定外,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必须向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以及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详细说明情况,告知可能带来的危害或影响,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
金水区福元路燕凤小区10,11号楼“住改商”,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未来路办事处名门世家社区也拒绝给他们写出证明,但在两栋楼的商户,均取得了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很不明白:
1,郑州市政府《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 (郑政办〔2012〕54号)文件,对工商部门是否有效
2,对由此产生的扰民,导致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工商部门是否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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