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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工商局乱作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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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6-17 18:08: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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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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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水区工商局违法违规  给住改商个体户颁发行政许可

                      《  燕凤小区10,11号楼的32户个体户均取得在住宅楼内经营的营业执照》

                 住改商改变了住宅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减少和损害建筑物使用寿命,存在安全隐患。

        工商管理部门具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的职责,未经厉害关系人同意,颁证(营业执照)批准个体工商户在“住改商”的住宅楼房内经营,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法违规:
1,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济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济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的司法解释,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明确为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即本栋楼只要有1名业主不同意住改商(楼层高低不限),就可以一票否决,有权要求住改商的业主恢复建筑物原状,赔偿损失。建筑物外的业主,也可以主张自己的利害关系。
2,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不准对外出租。
3,郑州市政府2012年8月9日下发的《关于整治规范郑州城区生产经营场所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城镇房屋中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7条的规定,提供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书面证明或情况说明。同时,要严格执行《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规定。
    工商部门批准福元路燕凤小区10,11号楼的32户个体工商户,在小区住宅楼的经营行为,侵害了两栋楼房内业主的合法权益。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相悖。 工商部门无权置国家法律和其他业主的安全及其合法利益于不顾。

附件:
在什么情况下登记机关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
(1)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5)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此信息来自: 郑州市工商管理局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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