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反映的情况,我局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一)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之规定,对您的投诉我局不予受理。
就您所反映的问题,根据《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夜市街的饮食摊点属于餐饮类食品摊贩,依据《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履行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类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之规定,建议您到登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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