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房管局证实:世纪豫花园业主委员会在未召开业主大会,未经业主大会2/3同意的情况下,擅作主张购买7-8万元门禁,制定相关收费标准。难道这不违规违法吗?
业委会是否违反《物权法》第五章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请明确告知是否违反了《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请相关职能部门行使自己的职能,不要让百姓认为你们不作为!
补充内容 (2015-9-24 18:04):
业主委员会把2平方米的小铁皮房,1.7万元卖给全体业主,8千多一平方米,可以买商品房了!
房管局的同志们觉得合理合法吗?觉得全体业主会同意吗?难道业主都傻吗?换做你们会自掏腰包买这个小房子吗?
答案是显而易见的:三管庙办事处辖区豫花园业委会独断专行,滥用权力,越权处理应该由全体业主才能决定的事情,祸害小区居民,天理难容!
大量的事实都摆在那里,为什么房管局视而不见呢?有谁会支持这样祸害自己的业主委员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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