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购买二手商品房,因卖方(被告,无业)拒付个人所得税及合同履行情况争议,我作为原告已经起诉到人民法院等待开庭判决。但被告到我单位门口,阻拦我进入单位大门,然后到我的工作地点吵闹、谩骂,严重妨碍我的正常工作。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民警到达了解情况后调解:到法院尽快开庭判决,如果到法院今天不能提前开庭,则应等到开庭后再做争议。我跟被告到了法院,打电话给法官,法官说今天不能开庭,必须要等到数天后开庭日审理。可被告继续到我单位吵闹,并说我是“骗子”(卖方合同违约反而说我是骗子,呵呵),损害我的名誉。我因无法正常上班,到所在辖区南阳路派出所报案,带班领导开始称这事不归他们管,让我到法院。在我反复要求下,后来同意出警。后来我再次拨打110,仅有一位民警到了后对被告进行教育,不能在我单位骂人,诽谤。但民警一走,被告继续对我进行诽谤,要求我撤诉或给钱。我无法上班,只能请假。今天到法院,要求再次立案,法院告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刑事案件,无法立案。
咱们公安部门对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就没有一点办法吗?我的要求并不高,只是不要影响我上班工作,下班以后的事咱们110不管我也认了,不要以存在经济纠纷为就不处理,来搪塞行吗?如果别人到我单位闹事,我是不是可以到咱们派出所闹呢?合理吗?
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若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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