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陈金亮 联系方式:13*******85 身份证号码:410*******05060035
本人于2015年11月17日21点左右在郑州市郑上路驾驶豫AB2S07名爵锐腾,跟一辆五菱宏光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协商未果,被交警二大队李警官给予扣留机动车和驾驶证的决定;并且车也被拖到新田大道交警二大队停车场,本人于2015年11月19日上午和对方双方协商一致到交警二大队,出具了所有手续,领到了交警二大队的放车单。但是被告知要到交警二大队往西300米中原西路金色港湾门口旁一个小窗口处缴纳清障费(拖车费),由于当时自己的车是被开到停车场而不是被拖走,最后好说从300降为260元,试问就算代驾收费也不应该这么高吧?最后要求开具发票,对方说没,本人无奈缴纳相关费用,然后到交警二大队停车场取车,被告知需要再缴纳停车费60元,也是没有没有开具发票或者收据,请问他们这种收费依据是什么?既然收钱为什么不开发票?还有就是依据《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除车主或驾驶人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并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的,不得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
本人诉求郑州交警二大队队退还违规收取的停车费、拖车费。
依法治国大趋势下,执法部门执法形象代表国家形象,希望引起相关部门重视,维护党的形象,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不要做破坏执法部门公信力的行为,真正做到为民、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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