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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荣景共有车位规划问题(下派单位:惠济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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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1-25 09:50: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惠济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处理时间

2018-3-30 10:03

尊敬的领导: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对建筑物自有与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3、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4、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5、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6、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7、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车位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珠江荣景小区停车位属于小区业主共有,而今很多业主却被迫停在门外,小区内停车位明显充足完全能满足业主使用,而物业公司却说已租完了,请领导调查一下内情!还业主们一个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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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25 10:09:56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网民: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将尽快予以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惠济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016年1月25日
处理满意度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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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0
不满意1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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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2-7 16:23:42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网民:经联系小区物业。小区物业表示:小区属于高层建筑,地上道路大多都是消防通道,不属于消防通道的地上停车位,都经规划部门规划属开发商所有。业主应通过购买或租用停车位进入。

                                                            惠济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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