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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城区劳动仲裁科不作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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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4-7 21:02: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管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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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32小时:20分钟

本人自2015/06/11在管城区优先教育学校工作,学校一直未与我未签订劳动合同,我担任6个班中小学生英语辅导老师工作,在2015/11月怀孕,并继续担任教学工作,2016/3/8,校区负责人无故辞退我,并拒绝支付赔偿金,补交社保公积金及双倍工资,我于2016/3/27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学校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补交社保公积金,补签劳动合同,支付拖欠的2015/8月份工资3119元整;仲裁以学校办学许可证不合格为由拒绝受理,学校办学许可证在管城区教育局注册至今并未注销,2012及2013年年审均合格,2015年未按规定年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条文表述可知,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也可以是“用人单位”。
  另外,《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可见,司法实践中,没有营业执照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我与学校存在劳动关系的各项证明,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表等相关证明已提交管城区劳动局仲裁科,劳动局仲裁科不作为,未依照劳动法受理劳动纠纷,请上级领导帮助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不胜感激,祝工作顺利,此致
郑州市信访局
申请人:潘芹 电话: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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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4-21 15:11:34 |只看该作者
已转郑州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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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6-4-21 16:09:1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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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12-17 14:37:12 |只看该作者
      劳动者遇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情形,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劳动者权利被侵害的时间为2016年3月8日被用人单位辞退之时,诉讼时效从2016年到2018年3月9日开始计算,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日。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建议劳动者尽快向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商城路236号,管城法院值班电话:66223592(白天) 63333127(夜间),网址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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