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2281|回复: 4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违规罚款 [复制链接]

Rank: 1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4-11 10:55: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金水区工商局

处理时间

2016-4-19 11:19

我是金水区的一家企业,由于去年年检时未收到金水工商局查验地址的信件,今年办理地址变更事宜时被告知企业被锁无法变更并上了异常名录,于是去二楼监管科找科长解决,科长直接告知要罚款,但是我们查找了一些相关规定,按程序应先对企业进行责令整改,拒不改正才可进行处罚的,况且我们正在积极的改正中,为何不按照程序办理直接罚款呢?我们到工商局门口找了一些中介问,中介说要花钱才能摆平,我恍然大悟,原来如此。。。。。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沙发
发表于 2016-4-11 15:50:13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反映的问题,我分局已受理,调查处理情况会及时予以回复,以便尽快解决纠纷。再次感谢您的理解和信任。
处理状态: 已处理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板凳
发表于 2016-4-12 10:40:06 |只看该作者
网友,你好:
    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批准印发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企业年检验照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明确提出了构建信息公示、完善信用监管,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治、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新型监管模式。
    2014年10月1日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以及工商总局制定的配套规章开始实施;按照《条例》要求,公示年度报告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企业积累社会信用的过程;通过宣传、抽查、信息系统比对以及投诉举报处理等措施,规范企业信息公示行为,促进企业诚信经营。
    截止2015年底,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河南省工商局抽查工作的安排部署,金水工商局共组织开展了“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抽查”、“企业公示出资信息定向抽查”和“企业年报信息抽查”以及省、市防范非法集资的工作安排,对投资、担保、贵金属、汽车租赁、金融服务的五类重点行业进行依法履职的检查,部分行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指标检查并出具专业结论,作为客观评判企业信息公示情况的依据,成为商事登记改革后引入第三方协同监管的有益尝试。
    为加强企业信用约束,做好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一是认真落实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依法将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公示,加强异常名录管理。二是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企业信用监管内部联动惩戒。三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王勇国务委员的要求,在2016年底前,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托“公示监管警示系统”归集成果,积极落实中央38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在经营、投融资、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综上,如果你的企业属于被抽查的企业,我局已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对你企业登记场所邮寄了两封专用信函(内件包含:责令改正通知书),通知你企业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并对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依法列入异常名录;对拒不改正的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温馨提示:请不要相信中介的花言巧语,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请拨打监察室电话:63935062,或发邮件至我局公共邮箱:jinshuigongshang@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1

地板
发表于 2016-4-13 15:35:44 |只看该作者
这么说来金水分局没有违规了?我企业登记场所没收到信函,我本人也没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上签字,关于信件的事我本人根本就不知情,你们就可以直接进行处罚吗?也许信件在邮寄途中丢失了呢?我去找你局处理问题时,为何不提责令改正的事呢?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5#
发表于 2016-4-14 10:57:40 |只看该作者
网友,你好:
    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章 期间、送达  第六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文书,除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外,应当按下列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如果你企业出现未收到邮寄信函的情况,或者有其他异议,请您直接到我局法制科进行提出;如果企业因其他原因或特殊情况的,也可以通过书面提出申请进行说明,我局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给予处理。如工作人员当时未能详细解释相关情况,在此对您表示歉意!我们将在以后的工作当中,加以改正。欢迎您多提宝贵意见!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10-7 06:37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